各類法院公告 刊登新聞紙注意事項
1.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刊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 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 2.公告刊登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3.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4.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5.一段稿收費8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8元起。 6.刊登後寄送見報的報紙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7.刊登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傳真:02-22633538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如何登載新聞紙-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式催告 辦理繼承登報

遺產聲請限定繼承,聲明 聲請限定繼承,何謂限定繼承 如何辦限定繼承,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公告 程序,限定繼承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事件裁定,限定繼承財產清冊,限定繼承 登報 費用 內容,限定繼承範例 範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費用

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催告登報範例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肆日發文O院OOO99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O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OOO(男、地址:OO縣OO市OO路0段**號)即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OOO(女、民國00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號,生前籍設:OOO縣OO鄉OO路**號,於民國98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99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OOO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00月00日以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OOO司法事務官OOO決行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O月OO日發文O院OOO99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O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OOO(男、住:OO縣OO市OO路*巷*弄*號*樓)即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OOO(男、身分證統一編號:N987654321號,生前籍設:OO市OO區*路*巷*號*樓,於99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99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OOO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00月00日以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OOO司法事務官OOO決行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OO市OO街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Y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OO市OO街00巷0弄00號0樓)於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OO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O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家事法庭法官 OOO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書記官 OOO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繼承事件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聲請期限為何?須備哪些資料?
(一)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二)期限: 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上列謹供參考,實際仍需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辦理

專營報紙廣告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式法院公告 報紙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其他相關(如地政士)於台北市縣約有數百家。
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新聞紙刊登廣告如何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33538,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都會時報 刊登價格 價目請電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新聞廣告 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每字不到一元

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登新聞廣告法院公告注意事項:
1.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傳真:02-22633538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報紙刊登分類廣告 費用 辦法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北簡易庭
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
地址:23146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地址:23653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板橋簡易庭
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三重簡易庭
地址:24141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士林簡易庭
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內湖簡易庭
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桃園簡易庭

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
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新竹簡易庭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
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
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3-27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苗栗簡易庭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中簡易庭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

豐原簡易庭
地址:42743臺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沙鹿簡易庭
地址:43344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大肚鄉、龍井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埔里簡易庭
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
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虎尾簡易庭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
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
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簡易庭
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
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南簡易庭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
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
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
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簡易庭
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
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
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
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屏東簡易庭
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
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東簡易庭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基隆簡易庭
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簡易庭
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
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簡易庭
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
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馬公簡易庭
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金城簡易庭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事務分配區域: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拍屋 特別變賣程序 減價拍賣不動產(四拍)-專門 專業刊登地院拍賣公告

刊登報紙法院法院公告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登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法拍屋新聞紙注意事項: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刊登法院公告很少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因為價錢很高),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專業刊登各類便宜低價公告: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法院多久開始拍賣(查封房屋房子後)
第一次拍賣-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 1681 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二次、第三次拍賣-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應買)-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減價拍賣-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範例(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99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範例(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9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99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 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 之。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 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 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 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法拍屋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 流程 時間
拍定 →  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 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 (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 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 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法拍屋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法院法拍屋拍賣流程
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 執行處法官排定查封日→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查封登記、鑑價機關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值(限期陳述意見)→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公告日不得少於十四日)→第一拍(流標八折)→第二拍(流標八折)→第三拍(流標)→應買公告(公告三個月以三拍底價,遞狀應買)→若無人應買(八折)→第四拍(特別程序減價拍賣)→拍定或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七日內繳清尾款及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十個工作日內及函知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設定抵押權登記) →產權過戶(申報契稅.完稅.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不點交(起訴點交→法院開庭→取得勝訴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點交)之處理→點交(聲請點交)→十五日自動執行命令限債務人或現住人15日自動搬遷)唯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未搬(聲請二次點交)→履勘執行命令→書記官現場執行履勘→法官現場強制執行→拍賣執行完成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專門刊登法院公告: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執行處 通知 執行命令-刊登新聞廣告 刊載新聞紙 登報費

登載新聞廣告法院動產拍賣(汽機車、機器)、不動產拍賣(房屋 土地)、銀行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公告、特別變賣 減價拍賣(四拍)等台灣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台南 嘉義 雲林 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蘭 花蓮 台東 屏東 高雄 苗栗 新竹 桃園 士林 板橋 台北等台灣地方法院拍賣公告皆可刊登。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O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查封筆錄均揭示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未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法拍流程及法拍公告有關事宜:
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0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臺灣OO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
地址:OO市OO路00號傳真:(00)0000000承辦人:O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0)0000000轉000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9司執O字第00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1,500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OOO住OO市OO區OO路O段00號00樓 電話:00-0000000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OOO

請將您所要登刊的公告全文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或e-mail,收到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網路登刊各類公告:02-22608602分機16 廣告組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報紙登報 刊載新聞紙-第三次拍賣資訊  法拍屋公告

拍賣公告內容
1 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 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 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 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嘉院O98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嘉義(縣)(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第三次拍賣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拍賣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報: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2.未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
3.內容變更:拍賣條件有變更,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不點交變有點交。
4.內容有誤: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
5.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會暫停拍賣。
6.暫緩執行: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停止拍賣三個月,可聲請兩次,計六個月。

法拍屋拍賣撤回的原因
1.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
2.特別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流標),即視為撤回;債權人要重新鑑價,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

刊登報紙法院法院公告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登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便宜法院公告廣告社: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拍屋公告-台灣地方法院 第二次不動產 動產拍賣

法拍屋公告 -司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動產拍賣公告,動產拍賣公告,土地拍賣公告,銀行拍賣公告,房屋拍賣公告,司法院公告,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司法院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之報紙公告刊登。(苗栗 新竹 桃園 士林 板橋 台北 台南 嘉義 雲林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蘭 花蓮 台東 屏東 高雄等台灣各地方法院拍賣公告)

第二次、第三次拍賣-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臺灣OO地方法院(第二次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司O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科。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j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投標書內容
1 案號-從法拍公告上找到案件字號,然後填入「案號」的地方。
2 投標人-投標人的姓名、年齡、職業、戶籍地址、身證字號;如由代理人投標時,則必須寫明代理人姓名並簽名蓋章。
3 土地標示及願出價額-所要投標的土地標示,按照法拍公告上所註明的土地座落的地段、小段及地號填寫,並寫上你願意出的投標價,必須要高於公告的底價。
4 建物標示及願出價額-標的物的建物部分,按照法拍公告上註明的建物座落地號及建物門牌填寫,並寫上願意出的投標價,必須要高於公告的底價。
5 總價額-土地和建物出的價錢加起來的總金額。注意雖然得標與否是看投標的總價額,但土地與建物的價額卻是將來移轉時課稅的依據,最好是把土地的價錢寫比較高,建物的價錢則只要高過底價一點即可,這樣將來轉售時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況下,如果購入的價錢(也就是你得標的價錢)比你賣出時的土地公告現值高,就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投標應備證件
投標人應備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投標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委任狀應註明委任、受任關係,如委任者並非律師,法律禁止委任之第三人因代理投標而收取報酬。

投標注意事項
一、投標前應申請登記簿謄本以核對資料:投標前應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的登記簿謄本,查公告資料與登記簿謄本所記載是否相同,如與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不符,可能會影響拍賣效力,而導致拍賣無效。
二、國宅及農地投標資格:國宅拍賣須具有承購國宅資格者才能購買,標購農地須具有自耕能者,投標時應出示自耕能力證明書。
三、保證金之預繳: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保證金之預納)法院保證金額定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標人可向各銀行以現金換該銀行為發票人而以臺灣銀行總行或執行法院所在地之分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裝在投標袋內即可參與投標。
四、臨時建號並非合法建物:法院執行處查封違建時,均應通知地政事務所會同勘測,勘測後即由地政事務所編列臨時建號,一般投標人會誤以為是已辦登記之合法建物,其實編列臨時建號主要是在便於確定拍賣範圍,並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記。
五、違章建築所有權不一定是債務人:違章建築因未辦理保存登記,依法院處理實務認定,均以實際出資人為所有權人,如果法院執行處誤將他人違建當債務人所有,連同債務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並拍定分配價金完成後,出現真正所有權人主張拍賣無效,一旦經法院認定,則拍定人只能向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因此投標前應確實查證違章建築原始出資建築人是誰。
六、優先購買權:依土地法第一○四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通知基地所有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可主張優先購買,若法院未通知,並不影響拍賣效力,但也不會影響基地所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七、詳細閱讀查封筆錄:查封筆錄是法院執行處實施查封時作成的現場概況文書資料,內容載明拍賣之不動產資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時該不動產使用情形,如有人佔或由第三人租用中應載明佔有人姓名、住址、佔有原因、存續期間、租期、租金、押金等資料,投標人都可由查封筆錄得知。
八、如何節省增值稅:節省增值稅方法是將高於底價的金額加在土地,把得標的土地金額提高,當下一次出售時土地金額如高於公告現值,就不必繳增值稅。
九、不點交之不動產:法院執行處公告不點交之不動產並不表示不可投標,投標前如能做好投資損益分析,例如得標後與占有人協調失敗要打民事官司之訴訟費、利息損失等費用均須做縝密的計劃及沙盤推演,再判斷該不動產投標是否有利可圖。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 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我要刊登公告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拍賣公告 法拍公告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便宜法院公告廣告社: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士林 彰化 基隆 高雄 苗栗 台南等司法院法拍 屋- 廣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公告

法拍屋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 流程 時間
拍定 →  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 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 (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 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 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法拍屋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拍賣公告各項事件
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等各項事件

拍賣公告內容
1 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 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 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 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拍賣公告範例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0時30分。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世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標別;甲98年度司執第0000號財產所有人:OOO

法拍屋買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 法院收狀 → 民事執行處分案 → 執行處推事排定 →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 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 → 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 第一次拍賣 → 第二次拍賣 → 第三次拍賣 → 應買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稅 → 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 製作分配表 → 訂出分配日期 → 發款 → 拍定人聲請點交 →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 書記官現場履勘 → 強制執行點交 → 執行完畢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都會時報 刊登價格 價目請電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國外航空版廣告 國外航空版公告-太平洋日報 聯合報價格

航空公告 國外公告 海外公告等法院公告刊登
海外版報紙登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離婚失蹤、履行同居義務、停止親權、終止收養關係...等等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請將全文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全文。
(專業處理外國語文刊登海外版報紙 - 英文(英語)、越南文、印尼文(印語)、泰國文(泰語)、法語、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等外藉語言之海外地區版、 國際版航空版法院公告刊登)
目前國內報紙刊登國外版有中國郵報海外版、聯合報國外版、太平洋日報海外航空公告,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海外公告報紙。

聲請公示送達
1.原告起訴時或起訴後,被告送達處所不明,或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或於外國為送達而無法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辦理或預知雖囑託辦理而無效者,原告可聲敘其事由,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在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法院書記官領取應送達之文書,並應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第一四九條至第一五二條。
2.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七條)。即當事人得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達成意思表示通知之目的。

損害賠償事件 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離婚事件 停止侵權事件 給付會款事件 離婚事件 本票裁定事件-公告範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離婚事件(國外航空版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桃院OOO99年度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ㄧ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9年度O字第00號OOO與OOO間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OO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給付會款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O年O月O日發文 發文字號:宜院OOO99宜簡0字第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宜簡字第0號給付會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OO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離婚事件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士院OOO99年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0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綠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O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OOO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OOO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損害賠償事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OOO字第0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OO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北院OOO99年度OOO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O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OOO、相對人O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9年度OOO字第00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OOO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OOO、相對人OOO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OO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雄院OOO99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OOO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OOO

專營各式法院公告 報紙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報紙廣告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其他相關(如地政士)於台北市縣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公告.國外航空版.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法院民事裁定.法院限定繼承.財產制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等各類報紙廣告及公告刊登服務。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便宜法院公告廣告社: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載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刊載新聞紙 日報刊登 分別財產制 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 遺失支票 遺失證券事件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範本範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00月00日發文發文字號:99板院OO字第000000號
主旨:公告OOO、OOO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6918號貳、登記事項:一、夫:OO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所:台北縣OO市OO街00號00樓妻:OO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所:台北市OO路0段00巷0號0樓。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OOO主任OOO決行財產清冊聲請人:夫OOO妻:OO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台北縣OO市OO路0段00號0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民事第O庭司法事務官OOO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OOO付款人OO商業銀行OO分行發票日98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2,345元支票號碼1234567備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明人OOO住臺中縣OO鎮OO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P123456789號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O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123456789、最後住所:OO縣OO鎮OO路00號)於98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OO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高雄市OO區OO街00號送達處所:高雄縣OO鄉OO路0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OOO(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987654321號,生前最後住所:OO市OO區OO路00號0樓)於98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OO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OO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台北縣OO市OO路00巷0弄0號相對人OOO住台北縣OO市OO街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00月00日簽發本票內載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00月0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及付),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照、變照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O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00號聲請人OOO住OO縣OO市OO路0段0號0樓送達代收人OOO住OO縣OO市OO路0段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0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00月0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民事庭法官OOO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00號編號001發票人OOO付款人OO信用合作社OO分社發票日98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32,100元支票號碼CD7654321備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士院OOO99年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受理99年度O字第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院(設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OOO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聲請人OOO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OO住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2個月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司法事務官OOO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OO有限公司 付款人OO銀行OO分行發票日98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98,765元支票號碼EF987654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OO路0段00巷0號0樓法定代理人OOO住同上送達代收人OOO住同上送達代收人OOO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OO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0發票人OO商業銀行OO分行付款人OO商業銀行OO分行發票日99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2,345元支票號碼AB1234567

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公示送達
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專營報紙廣告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式法院公告 報紙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其他相關(如地政士)於台北市縣約有數百家。
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 財產制公告).公示送達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找便宜低價公告: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程序 法院提存所

修正提存法全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提存所之設置,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第三條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書記官兼辦之。
第四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五條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六條 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第七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第八條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第九條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四、提存之原因事實。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六、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七、提存所之名稱。八、聲請提存之日期。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提存書類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條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並收清提存物後,應作成收據聯單,連同提存書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前項聯單之通知聯及提存書,提存物保管機構得交提存人逕行持送該管法院提存所。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償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第十二條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十三條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提存所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前項代為受取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四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第十五條 前條提存物為物品者,於提存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時,提存物保管機構得報經該管法院提存所許可拍賣提存物;其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拍賣、出賣及其他費用後,將其餘額交由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自提存之翌日起經六個月後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亦同。提存物保管機構依前項規定為拍賣或出賣時,應通知提存人及受取權人。但不能通知者,拍賣或出賣不因而停止。提存物依法應歸屬國庫時,其價值已滅失者,以廢棄物處分之。
第十六條 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七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八條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屆滿時,提存物經扣押或有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其他依法律規定不能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情形,或因爭執孰為受取權人之訴訟已繫屬者,除別有規定外,得自撤銷其扣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第二十條 提存物不能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二十五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前項情形,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得於歸屬國庫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相當於提存物歸屬國庫時之價額。
第二十一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第二十三條 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前項提存事件,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第二十四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第二十六條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為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者,亦同。
第二十八條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存之事件,提存物歸屬國庫之期間,依下列規定:一、自提存之翌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清償提存事件,適用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二、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五年之擔保提存事件,適用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已逾五年但尚未解繳國庫之擔保提存事件,自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仍得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取回。三、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提存事件,亦適用之。四、自提存之翌日起已逾二十五年之提存物未歸屬國庫之提存事件,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得於二年內聲請領取或取回。未逾二十五年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限未滿二年者,延長為二年。本法修正施行前提存已逾十年應歸屬國庫之清償提存事件,如其提存通知書在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內,未經合法送達或公告,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補行送達或已解繳國庫者,受取權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但以卷宗尚未依法銷毀者為限;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未送達且尚未解繳國庫者,應補行送達,受取權人得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
第三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由國庫墊付。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A3rovIWTFAV1uhKShmImSgHm/article?mid=1136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提存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院收到提存書或請求書後,應於一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五日內調查完畢,並於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處理完畢。
第 3 條 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左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一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二 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三 提存物與提存書之記載,是否完備。四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前項審查,由提存所佐理員報請提存所主任核定。
第 4 條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當場命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 5 條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當事人、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左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一 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 調查人員之姓名。三 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四 到場當事人、代理人、關係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五 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受調查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提存所調查人員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第 6 條 提存所,應置左列簿冊:一 提存事件收件簿。二 提存事件辦案進行簿。三 其他依法令備置之簿冊。第 7 條 關於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之期間,自提存之翌日起算,但因提存物之品質或數量不合,而命補正者,應自補正或補正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 8 條 提存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後段所定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係指中央銀行或其轉委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而言。地方法院院長,依提存法第七條第二項指定保管提存物者,不得以個人經營之處所為之。
第 9 條 提存物保管人,依提存法第十四條規定拍賣提存物,應報請法院提存所轉送該管法院裁定許可。前項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法院公證人、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商會之證明。拍賣期日應報知提存所,並通知提存人及債權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停止進行。拍賣或變賣之提存物,扣除拍賣、變賣、保管及其他費用後,其餘額應由原保管人代填國庫存款書一式六份。提交當地代理國庫銀行之該管法院提存款戶保管之。並由原保管人將其情形及計算書,報請法院發還保管品寄存證。
第 10 條 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者,提存所得命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提存人填報受取權人住所錯誤或不明確者,應限期命其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予補正或公示送達者,提存所得依職權調查或逕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 12 條 (徵收土地住所變更之處理)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之提存,土地或建物所有人原登記之住所有變更,致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通知聲請提存機關查明新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第 13 條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聲請公示送達者,應否准許,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其聲請有欠缺者,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其聲請經駁回者,以不聲請公示送達論,受取權人送達處所不明者,應由提存所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 14 條 提存通知書因受取權人死亡無法送達者,提存所應命提存人查報或依職權查明繼承人姓名、住所後對之送達。其繼承人有數人者,通知其共同領取提存物。
第 15 條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為提存者,提存所應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 16 條 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第 17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第 18 條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存人得取回或聲請返還提存物期間屆滿後,其係現金,應由法院於「代存單」背面載明逾期未領歸屬國庫之旨,加蓋印信,並填具繳款書解繳國庫,如係物品,由法院洽商財政部處理之。
第 19 條 依提存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異議人及當事人為限。
第 20 條 聲請提存,應提出左列文書:一 提存書:提存人應購提存書一式二份 (附式一) 。依式逐項填明,由 提存人簽名或蓋章。二 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 (附式二) ,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三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 收款書一式六聯 (附式三) ,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應 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附式四) 。四 提存費繳款書:聲請提存應填具該繳款書一式六聯 (附式五) ,其提 存金額或價額未滿銀元五百元或為擔保提存者,免填。五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六 雙掛號郵票及信封:提存書應添附書就提存人及領取人姓名、住址、 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各一個。 (備 註:附式一~五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八) 第 26191-26208 頁)
第 21 條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物及提存費連同提存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
第 22 條 提存物為貴重物品時,應由提存人請求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及提存所邀請專家鑑定其是否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作成紀錄,其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者,當場會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蓋章原封交存,其費用由提存人支付。代理國庫之銀行,對於前項物品之真偽、品質、重量及價值,不負認定之責任。
第 23 條 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提存人為前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第一項提存物保管處所,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情形。
第 24 條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下列規定制作聯單:一 現金部分: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應於國庫存款收款書, 加蓋收款印章及日期,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存書 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第 四聯代存單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金之憑證,第 五聯留國庫記帳,第六聯代國庫備查簿。二 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部分: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應於國 庫保管品收入憑證 (附式六) ,加蓋收受印章及日期,第一、二、三 、聯由國庫機構留用,第四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 第五聯黏附於提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六聯交提存人收執,第 七聯保管品寄存證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物之 憑證。三 普通物品部分:法院提存所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應於保管品收入 憑證加蓋收受印章及日期,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 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 ,第四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物之憑證,第 五聯留存代備查簿。
第 25 條 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書及收清提存費後,應於繳款書加蓋收款印章及日期,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三聯由國庫存查或轉報,第四、五聯交該管法院記帳及轉送審計部,第六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附卷。
第 26 條 提存所收到前兩條之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構。
第 27 條 聲請取回提存物,應作成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附式六) ,為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同一之印章,並附具下列文件:一 原提存書。二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而請求取回時,應提出通知書。三 依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指定受取人無權受領而請求取 回時,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四 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而請求取回時,應提出法院裁判 書或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調解書或受擔保利益人同意 之證明文件。前項裁判確定證明書未提出者,提存所得向原法院查明。 (備 註:附式六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八) 第 26209-26216 頁)
第 28 條 聲請領取提存物,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附式七,) 由聲請人簽名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一 原提存通知書。二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 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 文件。三 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 人之文件。 (備 註:附式七~八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八) 第 26217-26220 頁)
第 29 條 前兩條之請求,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代理權之範圍。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者,前項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者,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代存物者,第一項之委任狀,並應附具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值在銀元一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兩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 30 條 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能提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必要文件者,提存所應為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聲明之。前項公告,應黏貼法院牌示處,並命登載新聞紙一日至三日。第一項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提存所應准許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第 31 條 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物,經提存所主任審核,認應准許者,應作成發還提存物通知單 (附式九) ,通知同院會計室核對帳卡,加編代傳票字號,並由出納室檢出原「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出納員印章發給聲請人。聲請人領取前項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 及印章。 (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 ,代理人代領時,亦同。 (備 註:附式九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八) 第 26221-26223 頁)
第 32 條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原封保管之貴重物品,領取人領取時,應當場自行驗明密封原封。
第 33 條 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該銀行之帳戶。
第 34 條 提存金之利息,應於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金時,由請求人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請求計算給付。提存有價證券請求利息或紅利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代向有關機構領取後,予以轉給或代替提存。
第 35 條 依提存法第十二條請求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代向有關機構領取後,代替原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第 36 條 保管機構保管金錢或有價證券以外之物品,得徵收保管費,但不得超過同類物品保管業所收取保管費用。
第 37 條 提存所應備有關提存用紙,附印填寫須知,分裝成套,供當事人使用,並得酌收工本費。
第 3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資料來源
http://www.6law.idv.tw/

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在法律上,提存可分為二種,一種是清償提存,一種則為擔保提存,二種的目的不同。
所謂的提存,是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將一筆金錢或有價證券,存在法院的提存所內,目前各個地方法院都有提存所。
「清償提存」之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擔保提存」之目的是做為擔保,一般是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財產,法院怕債權人是隨便亂聲請,而導致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受到損害,會要求債權人拿出一定比例之金錢或有債證券,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內,若債權人的確是隨便亂聲請強制執行,也確實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則債務人可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以債權人提存之提存金作為賠償金額,當然,如果債權人提存的金額不夠賠,債務人還可向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壹、提存的原因
一、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二、市、縣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土地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
三、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三三條、破產法第一四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等。

貳、管轄的法院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法第四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三一四條)。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四條)。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金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或破產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政府機關應發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參、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上網下載或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可以用電腦打字或寫好一份不要簽名蓋章,影印後在簽名蓋章)。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提存書(
http://www.6law.idv.tw/law2/ZP-1.doc) 提存通知書(http://www.6law.idv.tw/law2/ZP-2.doc)
二、提存人應攜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三、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台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一千五百元者,無庸繳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
五、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參考資料及資料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1301489

刊登法院提存所公告無論您在高雄、士林、桃園、台中、台北、板橋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

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0 月 00 日發文字號:(99)OO字第 0000 號
主旨:聲請人OOO遺失提存書,利害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00年度存字第000號擔保提存物之請求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第33條 主  任 OOO

板橋 法院提存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0 月 00 日發文字號:(99)OO字第 0000 號
主旨:聲請人OOO遺失提存書,利害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00年度存字第000號擔保提存物之請求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第33條 主  任 OOO

便宜公告登報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33538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路公告刊登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登報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權利人應為以下步驟:
一、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1〉、票據喪失經過。〈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二、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票據之原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票據之人,於一定之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判決參照〉。為以登報公告之方式,藉以尋找喪失票據之程序,其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倘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出面主張權利,則須將票據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通知公示催告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並由聲請人與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另行依法確認該票據權利之歸屬。另主張票據遺失或被盜者,尚需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副本郵票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並送狀,取得法院收狀簽章之副本後,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即將前述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副本送交付款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若無錯誤,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報社刊登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廣告一日,再購買所刊報紙二份,核對內容是否有誤,如內容正確,請標示登報位置後,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一份自存。
五、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若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及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除權判決聲請狀聲請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三個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指宣告證券〈票據〉無效之判決,當喪失之支票被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者,該支票表彰之權利即歸消滅,持有該支票之人無法再行行使權利。聲請除權判決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當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以聲請狀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參考資料 票據法

股〈支〉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參考資料 各地方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登報後應如何處理?(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之期限?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登載公報新聞紙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範本範例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聲請人OOO住臺北縣OO市OO路00巷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OO附表: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聲請人OOO住OO市OO街000號0樓代理人OOO住OO市OO街0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O
附表:

分類廣告刊登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網路廣告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限定繼承公告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報紙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報紙廣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刊登全國版廣告如何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33538,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都會時報 刊登價格 價目請電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新聞紙 報紙登報

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報紙登報範例 登公告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離婚事件 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8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8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OOO

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OO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OO98O簡字第0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庭98年度O簡字第00000號原告OOO與被告OOO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4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OOO

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OO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9年O簡字第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庭99年度O簡字第00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OOO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發文日期: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OO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年度OO字第000號聲請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OOOO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庭(設址:OO縣OO市OO路0段000號)第O法庭進行調解程序。
四.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按時到場,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隆OO99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9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本票裁定事件。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OOO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
聲請人OO有限公司設OO市OO路00號法定代理人OOO住同上相對人OOO住OO市OO路0段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OO年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O萬O仟元,及自民國OO年0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15,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9年00月0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離婚事件 離婚認可事件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OO98年度OO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8年度OO字第000號離婚認可事件。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OO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OOO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OO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送達代收人OOO住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
相對人OO住OO省OO市OOOO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認可大陸地區OO市OO區人民法院〈2008〉O民OO字第00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家事法庭法官O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履行同居事件 履行協議事件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8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8年度婚字第000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O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書記官OOO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OOO住台北縣OO市OO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B123456789號被告OOO住台北縣OO市OO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V987654321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OO地方法院。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O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尚有停止親權等事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事件,償還公費事件,本票裁定行事件,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返還借款事件,返還押租金事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等等的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如何登新聞廣告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路專門刊公告 廣告公司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英文中國郵報china post、太平洋日報、聯合報國外公告 海外公告

廣告刊登海外版 航空版公告登報等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履行同居及義務離婚失蹤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目前國內報紙刊登國外版有中國郵報海外版、聯合報國外版、太平洋日報海外航空版,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海外國外版報紙。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全文。專業處理外文刊登報紙 - 英文(英語)、越南文、印尼文(印語)、泰國文(泰語)、法語、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等外藉語言之海外地區版、 國際版航空版法院公告刊登。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報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O院O00年度婚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000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履行同居事件報紙刊登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需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如下: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 美國等)
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新聞廣告如何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33538,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都會時報 廣告服務中心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報紙支票遺失 股票遺失 登報程序 費用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支票票據遺失聲請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 報紙刊登內容
聲請人000住OO縣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2. 原留印鑑。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4. 身分證影本一份。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聲請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法院遺失股票證券
OO地方法院公告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0月0日

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刊公告注意事項:
一、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二、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依法院裁示),另行持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告應該刊登哪一報最便宜?民眾日報 太平洋 自由 聯合報 中時?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刊登或登新聞紙<全省版、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登或刊登新聞紙<國外版、海外版、航空版>法院公告250個字內,網路優惠價格800元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以理燙、餐飲娛樂、工讀生、一般技術、成衣技術、作業員、內勤、外勤、醫護、教學、司機隨車、婚友(婚友廣告,徵婚廣告)、家事服務、及綜合求才等為主。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為主。

報紙刊登注意事項:
刊 登 報 紙法院公示催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刊 登 報 紙拍賣公告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刊 登 報 紙法院公示送達
一、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依法院裁示),另行持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二、聲請人如未於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公司於台北縣市地區,文具店書局設有廣告代發刊登服務,可就近辦理。
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廣告部電話:02-22608602分機16 服務處傳真:02-22633538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遺失登報 - 發票遺失登報作廢 人壽保險單 保險送金單 印鑑及設立證書 遺失護照居留證
統一發票登報 發票遺失登報作廢及刊登統一發票 遺失發票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
(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
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
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發票及統一發票 聲明作廢
遺失OOO公司0-0月份發票ab000000 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    稅籍編號0000  統一編號000000000 聲明作廢 負責人 OOO 
遺失00年0-0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二聯式發票)計000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00000000至cd0000000號(三聯式發票)計000張特此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保險送金單、人壽保險
聲明作廢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OO人壽第00000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設立證書及印鑑聲明作廢
OO市OO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OO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 OO企業有限公司 OOO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OOO有限公司 OOO啟

護照遺失、居留證遺失登報範例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便宜廣告刊登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從查封登記到拍賣時間 - 法拍公告流程 法拍公告程序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拍屋投標流程 法拍屋投標程序 (一般民眾)
蒐集法拍屋所有相關的資料 : 如 查封筆錄,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分區證明…等資料, 詳加研判, 可求助代書, 仲介, 代標公司. 領取投標書, 投標書放在法院的服務處,投標人可向服務人員索取。
現場勘察並調查房屋狀況 : 包括行情, 地點, 屋況, 產權狀況, 使用情況等資料進行調查, 鄰居詢問亦是重點, 早晚多跑兩趟.
準備資金 : 購買法拍屋需要在7天內繳清所有價款,因此一定要事先將標購法拍屋所需的資金準備好, 如要貸款, 代標公司或銀行連絡也不可少. 籌措資金: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會將該保證金退還投標人。倘得標後須在七天內繳清拍賣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因此資金籌措必須事先規劃。
決定投標價 : 接下來就要評估應該要出一個合理可得標價格。
現場投標 : 實際到法院進行投標的程序, 對於各個程序的細節, 表格填寫一點都不能出錯, 開標後當場就會知道得標與否. 投標一般是在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 然後將已填妥之投標書,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要證件, 密封並蓋章之後, 投入指定的投標櫃。
隨後法院法官主持開標, 如果沒有得標, 開標完成後保證金票據當場蓋章領回, 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 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現場投標不一定要本人: 如本人去應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如委任他人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
得標 : 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繳清得標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 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繳清契稅, 持稅單, 收據, 權利移轉證明書, 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另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點交, 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 正本送債務人, 限十四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30天), 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定期履勘通知後7日可再申請點交. 又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

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9O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00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000、00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六)000、0000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登法拍屋新聞紙注意事項: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如何刊登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如何登報?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ㄧ定期間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將報紙ㄧ大張(不可裁剪),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間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刊登後什麼時間向甚麼單位聲請除權判決? 去哪裡辦?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步驟,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訟中心,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時要在聲請狀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如何登新聞廣告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報紙 - 法院判決離婚 請求離婚 民事裁定登報

法院判決離婚資訊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情況,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法案」,簡化離婚程序,不須再另至戶政機關登記。

法院離婚事件 - 民事裁定判決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OOO與OOO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OO縣00路00段00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OOO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如何刊登新聞廣告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如何辦限定繼承 法院繼承事件裁定

限定繼承公告期間 管轄法院 應備文件 遺產清算程序 費用
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
「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之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1.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事裁定公告 聲明限定繼承 登新聞紙範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中縣OO市OO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上列聲請人准對於繼承人為民事裁定.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民事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廣告有關事宜: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民事裁定 送達公告 公示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登廣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拍賣 動產拍賣 不動產拍賣 - 刊登報紙廣告

法拍屋手續流程:
1.繳款得標後七天內依據法官開立的繳款書,將拍得的法拍屋未繳的價款繳清才算正式得標,法院也會發文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地政事務所及得標人。
2.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十四天後將價款繳清,法院會在一定時間(約十四天)發給得標人權利證書,即代表取得該法拍屋所有權。
3.房屋過戶後不動產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果超過三十天沒有申報就會受罰。
4.辦理過戶登記約七天時間,申報契稅後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將法拍屋登記到你的名下取得新的所有權狀。
5.點交通常要三個月左右,辦理過戶之後就可以進行不動產取得,如果是空屋可直接開鎖進去就可以,但如果有人出租必須具狀向地方法院聲請點交。如果第一次點交不成功還必須要進行第二次強制點交,情況通常要費時三個月左右。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ㄧ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10時30分。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世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標別;甲98年度司執第0000號財產所有人:OOO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司執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各股書記官(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8年00月00日上午0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98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十)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下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二: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五分之一,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以一次為限。(農地專用)。
(十一)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場,否則其投標無效。(十二)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台灣OO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讀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點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示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者,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 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錢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持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獎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在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十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二、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某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徹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票時,應提出經由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六、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購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控制場址者,主管機構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九、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OO縣政府宣佈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二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地稅。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項:單獨標價拍賣,出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五)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範例-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96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97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字第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附表:

98年度司執行第0000 財產所有人OOO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錢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OO

OOOO

 

 

000-0

 

 

備考

 

使用情況

點交否: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新台幣:      元。

 

刊登法拍屋新聞紙注意事項: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遺失護照居留證聲明作廢、登報遺失 - 報紙登報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二、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四、在國外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五、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六、注意事項:
1.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2. 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3.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4.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居留証遺失該怎麼辦?
找當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居留證遺失(毀損)補發
一、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繳驗護照正本、原居留證影印本(無則免)。
三、一吋相片一張。
四、須附本人遺失(毀損)切結書正本。
五、外勞須另附下列文件: Ⅰ、核准函影印本(含外勞名冊)。 Ⅱ、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或在外勞名冊上填註在職證明並加蓋公司及雇主印章)。 Ⅲ、委託他人代申請者,請另附委託書正本乙份。
六、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正。
七、永久居留證遺失,同本方式申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正。)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印尼辦理護照及居留證遺失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 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 + 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遺失護照、遺失居留證登報範例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廣告刊登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報紙廣告刊登報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    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一)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二)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三)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四)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五)違反1162之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之1、1162之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條 。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一)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四)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之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增訂刪除修正民法繼承編條文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刊登報紙公告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公告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刊登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刊登 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新聞廣告如何刊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60730,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印鑑及設立證書、人壽保險送金單登報作廢 登報掛失

公司印鑑遺失,郵局印鑑遺失,銀行印鑑遺失,存摺印鑑遺失,護士證書遺失,醫師證書遺失,藥師證書遺失,結婚證書遺失,教師證書遺失..等各類證書遺失等遺失廣告登報範例
遺失OO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 OO企業有限公司 OOO
OO市OO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OOO有限公司 OOO啟

如何登人壽保險送金單遺失作廢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OO人壽第00000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網路登報短期文理補習班公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甄選公告。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廣告刊登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遺失發票廣告及統一發票登報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
(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
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
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統一發票及發票 聲明作廢
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    稅籍編號0000  統一編號000000000 聲明作廢 負責人 OOO
遺失OOO公司0-0月份發票ab000000 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遺失00年0-0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二聯式發票)計000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00000000至cd0000000號(三聯式發票)計000張特此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刊公告報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消費者債務清理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告 公聽會公告。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廣告刊登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聲明作廢 - 訂單遺失、提單遺失、遺失合約書 登報廣告

刊登申報作廢 登報廣告 - 海運提單遺失,提單遺失切結書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 - 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 + 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 ,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
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提單遺失登報 遺失提單範例範本
範本範例1.本公司遺失OO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 :1234567890。船名:   航次:       特此申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範本範例2.遺失OOO海運出口提單      船名:        航次:    提單號碼 :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範本範例3.000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        航次:    提單號碼: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範本範例4.茲因       有限公司   遺失OO公司所簽發,編號:             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OOO有限公司

登報聲明作廢  登報廣告 - 訂單遺失 遺失合約書
範本範例1.遺失OOO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 立書人OOO
範本範例2.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OO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 立書人OOO
範本範例3.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OOO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報紙刊登廣告北市縣或中部南部地區,全國各地皆可。
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刊登後寄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夫地方法院夫妻財產制 分類廣告刊登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分類廣告刊登 - 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公告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OO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夫妻財產制報紙刊登廣告北市縣或中部南部地區,全國各地皆可。
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刊登後寄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刊登遺失 - 分類廣告

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 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 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 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作廢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OO縣政府核發O縣商聯乙字第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0OO遺失 OO市政府核發O府商聯乙字第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 OO有限公司負責人OO

遺失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 內政部核發建築物登記證使用執照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 聲明作廢範例、範本
遺失OO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00OOO字第0000號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OOO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00A0000000號  登報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補發申請書
主旨:請補發貴局00年00月00日建都第00號使用執照建造執照案,請查照。
說明:
一、因不慎遺失原核發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茲依規定刊登OOO報作廢,請惠予補發。
二、檢附上項作廢證明一份。
三、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件。(如:門牌整編證明)
資格限制:房屋所有權人或起造人。
申 請 人: 聯絡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登報作廢、登報掛失廣告刊登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報紙廣告刊登報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登報作廢 如何登報掛失  登報掛失,線上登報作廢,登報作廢費用,遺失登報作廢,登報作廢內容

身分證遺失,要不要登報公告作廢?
不需要,重點是要完成警局備案以及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在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製作與核發國民身分證,可以隨到隨辦,領取非常方便。

身分證遺失時:
(一)、趕緊向警察局備案遺失,填具遺失案件證明申請書,這項手續是釐清法律責任的重要關鍵,一定要做到。
(二)、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申請補發,戶政機關會通知各金融機構,掌握授信時的審核把關,避免冒用情況生。補領者當事人一定得要親自到場辦理。補領費用則是二百元。
(三)、在未取得新身分證的空窗期間,如果想要及早瞭解自己的票據、債信、信用卡等權益是否遭人侵犯,及早偵查到犯罪事實的發生,此時可以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調閱自己的信用紀錄。只要攜帶戶口名簿和身分證影本,填寫「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就可以知道自己財產的最新完整況。查詢費是二百元,也可以通信方式完成。「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位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樓,洽詢電話是:02-23813939。

換,補發健保IC卡請備齊:
1.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2.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3.相片2張
至郵局或健保局各分局辦理並繳交工本費200元.

提款卡及存摺都已經打電話掛失要拿到身份證之後才能辦理,請攜帶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留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至任一郵局辦理(非通儲戶請至立帳局辦理),補發新卡持卡人須於辦妥掛失手續後依規定辦理補發新卡手續,並酌收工本費50元,約5個工作天(扣除例假日)再親洽原申辦郵局領取晶片金融卡。
(一)本人:同申請時所需證件。
(二)未成年人: 本人持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
儲金簿掛失補副:儲戶儲金簿遺失,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留存影本)及原留印鑑親至立帳局(原開戶局)辦理掛失補副手續。另須支付工本費50元。

駕照遺失.毀損補發
請先至服務中心領取號碼單後等侯綜合單一窗口叫號
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本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2.印章。(簽章) 3.同組相片一吋二張。 4.破損之駕照。(遺失者免附)
規  費: 新台幣  200元。
注意事項:
1.受委託者,請攜帶身分證。2.相片應為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未戴墨鏡光面紙者,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之相片,且不得持生活照或有背景之相片。3.如有違章請先結案,吊扣期間不得受理,吊(註)銷停考期期滿須重新考領。4.職業駕照已屆審驗期者,應先體檢再辦理審驗後才能補發駕照。

學生證遺失、學生證遺失登報 - 登報作廢(如何申請、該去何處辦理、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學生證掛失 學生證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OO高中、0000學生證、學號987654321  OOO 聲明作廢

遺失畢業證書、各類證書遺失(如何申請、該去何處辦理、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刊登畢業證書遺失廣告 畢業證書登報作廢範例
範本範例1.OOO遺失私立OO大學(99)O大(四)O字第00000號畢業證書  聲明作廢
範例範本2.遺失 私立OO大學OO系 畢業證書(99)O字第0000號本人OOO 登報作廢
範本範例3.OOO遺失國立OO大學 電機系(99)O字第0000號畢業證書 聲明作廢
範例範本4.OOO遺失OO高中 (99)字第0000畢業證書、學號123456789 登報作廢

廣告刊登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報紙廣告刊登報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報紙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公告國際婚姻案件 - 外籍新娘、外籍配偶離婚及履行同居義務

國外航空版廣告 國外航空版公告廣告登報等海外版公告法院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辦理離婚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海外版公示送達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刊登,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刊登報紙以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為主。其中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國外航空版報紙。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 美國等)
以上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

公示送達辦理離婚事件公告範例
中華民國98年0 月00日  OOOOO 97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7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8年0 月00日上午9 時00分在本院辦公大樓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 記 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公示送達履行同居事件公告範例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裁判節本如附件。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

報紙刊登廣告北市縣或中部南部地區,全國各地皆可。
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刊登後寄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動產拍賣及不動產拍賣範例範本 - 報紙廣告

法務部行政署拍賣公告  OO行政執行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OO00年OOOO字第000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處00年度OOO字第00000號等之營業稅法執行事件,義務人OOO繼承人OOO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新臺幣(詳附表)元。
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處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開啟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自行前往本處(地址:OO市OO路00號)辦理。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自公告後至00年00月00日開標日前1日以雙掛號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寄達OO市郵政第000號信箱。若不及寄達者也得於開標日上午10時0分起至10時30時止,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拍賣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拍賣室【同前之地址】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拍定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 本件查封物如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 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者,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 現場投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且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內,並應當場提出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未將委任書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者,投標無效。
(四)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五)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
(七)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除得依前揭規定限制開發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八) 承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九) 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與本處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者,一律以本處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內容為準。
(十)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不符者,應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者為得標;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本處於代為核計其總價額後,如其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時,亦為得標。
九、拍賣條件:
(1)本件如義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敷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土地增值稅及義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義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分之

我要刊登公告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拍公告 拍賣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支票遺失怎麼辦,支票遺失登報,空白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如何處理,支票遺失處理,支票遺失如何辦理,國庫支票遺失,公庫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公示催告,支票遺失程序,支票遺失 法院,公司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公告,支票遺失止付,支票遺失登報費用如何算,郵政匯票,郵局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匯票,支票遺失登報,票據遺失公告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
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
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新聞廣告有關事宜: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短期補習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初次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刊登報紙廣告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刊登範例範本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辦理公告。
公司名稱:OOO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OO縣OO市OO路00號0樓
代表人姓名:OOO
代表人地址:OO市OO區OO路000號0樓
電腦網站名稱:    網址:
http://www.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OOOO_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夾)
保有特定目的:OOOOOOO
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R特徵類R家庭情形R社會情況R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R受僱情形
個人資料範圍:
識別類-指雇主、求職人姓名、住址、電話、電子郵遞地址等
特徵類-指個人描述、身體描述等
家庭情形-指結婚有無、婚姻歷史、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其他社會關係等
社會情況-指住家及設施、休閒活動及興趣等
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指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職業專長等
受僱情形-指離職經過、工作經驗等
保有期限:
蒐集方法:電腦網站  電話  傳真  信函
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  國內傳遞
個人資料檔案:
維護負責人OOO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刊登範例範本
主  旨:公告本公司取得證券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相關登記項目。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公司所在地:OO市OO區OO路0段0號。
代表人姓名:000。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開戶相關檔案、客戶銷戶相關檔案、客戶交易相關檔案、員工
基本資料相關檔案、員工薪資相關檔案、員工考勤相關檔案。
保有之特定目的: 002人事行政管理、029投資管理、037客戶管理、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10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
個人資料之範圍: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銀行帳號、投資交易紀錄、.......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同本公司存續期間。
個人資料之搜集方法:客戶提供及員工提供。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1. 於前列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2.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利用。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姓名:OOO    公司代表人OOO

網路登報短期文理補習班公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甄選公告。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公告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報紙刊登廣告北市縣或中部南部地區,全國各地皆可。
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刊登後寄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報紙廣告刊登報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 - 報紙廣告登報

拒不過戶註銷辦理公告-刊登報紙
一、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站辦理申訴:
(二)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本站一樓車輛異動窗口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二、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 申請函(二) 法院點交函(三) 監理站函 (四) 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本站即可,本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既使用人)負擔。資料來源 各監理站

催辦過戶申告單
催告過戶
本人                 原有牌照號碼     -    號
業已於  年   月    日        □出售 □贈予 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           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OO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啟

注意事項:
一、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之資料﹙即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本啟事刊登一天即可。
三、登報日起第八天持報紙及有關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至監理所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刊公告報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消費者債務清理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告 公聽會公告。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廣告刊登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報紙廣告刊登報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拍屋登報 - 台灣地方法院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讀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點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示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者,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 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錢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持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獎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在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十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二、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某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徹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票時,應提出經由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六、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購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控制場址者,主管機構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九、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OO縣政府宣佈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二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地稅。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項:單獨標價拍賣,出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五)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附表:

98年度司執行第0000 財產所有人OOO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錢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OO

OOOO

 

 

000-0

 

 

備考

 

使用情況

點交否: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新台幣:      元。

 第一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公告,司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司法院拍賣公告減價拍賣不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不動產法拍公告,金融不動產拍賣,不動產拍賣管理,不動產拍賣協會,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銀行不動產拍賣,不動產拍賣,法院拍賣不動產,拍賣不動產,不動產標售公告,不動產出售公告,不動產標售公告,大樓不動產出售公告及定期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法院公告等登報及刊登報紙。(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蘭 花蓮 台東 屏東 高雄苗栗 新竹 桃園 士林 板橋 台北 台南 嘉義 雲林等台灣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
公告登報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法拍屋公告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法拍公告有關事宜: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國外航空版廣告登報費用及登報格式?

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只需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刊登公告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報紙刊登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本公司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我們公司會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聯合報,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地方法院履行同居事件海外版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0000間履行同居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裁判節本如附件。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0000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000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0000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外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

登新聞廣告有關事宜: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民事裁定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報紙分類廣告 - 公示催告公告登報報紙及刊登價格費用

法院公示催告刊登報紙公告只需刊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廣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嘉聯廣告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法院公告,我們公司會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刊登報紙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登報 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聲請狀,公示催告登報,支票遺失不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刊登,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範例,法院公示催告,何謂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申請書,公示催告期間,撤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範本,公示催告費用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1.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我要刊登廣告 - 刊登公告主要有哪些報紙及項目

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報紙?
答:專營公告報紙有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報紙公告及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項目?
答:法院公告項目主要有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拍賣公告刊登、法拍屋公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 航空版)、限定繼承公告、報紙遺失公告(支票、股票、證券、票據等遺失)、夫妻財產制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 、宣告死亡、離婚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履行同居義務、遺產繼承(以上較常見)…..等法院公告。報紙公告項目主要有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學會公告、刊登短期補習班個資法公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刊登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縣市政府公告、報紙甄選公告、招標公告(以上較常見)….等報紙公告。

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1.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我要刊登廣告 - 刊登公告主要有哪些報紙及項目

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報紙?
答:專營公告報紙有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報紙公告及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項目?
答:法院公告項目主要有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拍賣公告刊登、法拍屋公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 航空版)、限定繼承公告、報紙遺失公告(支票、股票、證券、票據等遺失)、夫妻財產制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 、宣告死亡、離婚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履行同居義務、遺產繼承(以上較常見)…..等法院公告。報紙公告項目主要有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學會公告、刊登短期補習班個資法公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刊登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縣市政府公告、報紙甄選公告、招標公告(以上較常見)….等報紙公告。

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1.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文等文字之海外版、國外版法院公告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外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英文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

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法院公告刊登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

 

報紙刊登廣告北市縣或中部南部地區,全國各地皆可。
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刊登後寄送見報的報紙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2) 引用(0) 人氣()

取回提存物檢附文件 - 刊報紙

(一)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1式2份)-請於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下載

(二)提存書正本-遺失提存書正本者,仍須備齊其它文件,併具狀「聲請公告遺失提存書」,經提存所通知刊登公告後,再自行登報

(三)假扣押(或 假處分)聲請狀影本

(四)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影本

(五)民事起訴狀影本 + 民事判決書影本 + 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須全部勝訴)

或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 + 支付命令影本 +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 (須全部勝訴)

或民事起訴狀影本 + 訴訟上和解/調解筆錄影本 (須全部勝訴 或 對造同意取回)

或返還提存物裁定書正本 + 返還提存物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

或行前撤回證明書正本

或未執行證明書正本

 

△法人(公司行號)取回時:(1)最近3個月內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影本(印章若與提存書上之印章不同時,則應提出抄錄正本,並於所需文件上蓋此抄錄上之公司大小印章。)(2)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影本(3)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之影本

△個人取回時:(1)提存人身分證影本(2)印章若與提存書上之印章不同時,應提出最近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正本,並於所蓋文件上蓋此印鑑章。(3)若提存人已死亡,須由全體繼承人具名聲請取回,並提出提存人之除戶證明影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繼承人之最近三個之印鑑證明。 

△有代理人時:1.代理人身分證之影本、印章2.委任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具有特別代理權)-請於司法院網站下載列印或向法院購買

△其他:1.所有影本文件,須蓋章並具結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2.請依提存所指定之日期(聲請後,約8 個工作天),攜帶收件收據及收據上所勾選之文件至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再至銀行取回「禁止背書之支票」。

 

刊公告法院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 報紙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報紙廣告刊登 - 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

一、提存之原因可分為下列二種:

1.清償提存事件:1)債權人受領遲延。(2)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民法三二六條)。

2.擔保提存事件:(1)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令其提供擔保者。(2)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二、聲請書類:聲請提存,應提出左列文書:

1.提存書:提存人應購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2.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3.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4.提存費繳款書:清償提存之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聯,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免填。

5.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三、繳納聲請費:

清償提存之金額每件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或擔保提存,均無庸繳費。

 

四、提出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費及提存物,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五、送達提存通知書或通知有關機構:

提存所收受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關。聲請人提交提存物三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公告報紙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刊登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我要登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法院公告附件、函、通知書須刊登嗎?

法院公告刊登須從OO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如有其他附件、函、通知書如下:

公示催告報紙登報

公示催告公告及附件 - 須刊登

法院公函、通知書 - 不須刊登

 

民事裁定報紙登報

民事裁定公告全文及附件 - 須刊登

法院通知書 - 不須刊登

 

公示送達報紙登報

公示送達公告及民事裁定全文及行使權利函 - 須刊登

通知書 - 不須刊登

 

地方法院公告,報紙公告,全國版公告,刊登公告,登法院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廣告刊登,刊公告,登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報紙刊登,廣告登報,全國版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報紙法院公告,公告刊登,刊登法院公告,登報紙,法院公告刊登,公告登報,刊登報紙廣告,法院公告登報,報紙廣告代理商,刊登報紙,報紙登報,刊報紙,刊法院公告,刊登地方法院公告,登地方法院公告

 

公告報紙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刊登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

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50元。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公告廣告 - 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1054條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500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419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第424條

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第577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403條至第426條之規定。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民事國外送達)

中華民國98年0 月00日  OOOOO 97年度婚字第000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7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8年0 月00日上午9 時00分在本院辦公大樓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 記 官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全國版 海外版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全國版].[海外版]公報、新聞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公告,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000年度催字第000號000與被告000間返還借款事件或履行同居義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上午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0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50元。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或國外版)。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並將新聞紙全版送院(請勿剪開)。並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線上刊登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2314-6871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所屬區域:台北市 - 中正區 萬華區 大安區 中山區 松山區 信義區 文山區   台北縣 - 新店市 坪林鄉 石碇鄉 烏來鄉 深坑鄉   

       

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8919-3866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2831-2321 地址:台北市士東路190號          

所屬區域:台北市 - 士林區  大同區  北投區  內湖區  南港區   台北縣 - 石門鄉  八里鄉  淡水鎮  三芝鄉  汐止市    

 

板橋地方法院 電話:(02)2261-6714 地址: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138號

所屬區域:板橋市  永和市  中和市  三峽鎮  鶯歌鎮  樹林鎮 土城市  三重市  蘆洲鄉  新莊市  泰山鄉  五股鄉 林口鄉

 

桃園地方法院 電話:(03)339-6100 地址: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所屬區域:桃園縣

 

新竹地方法院 電話:(03)521-0022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36號

所屬區域:新竹市 新竹縣

 

宜蘭地方法院 電話:(03)932-4190 地址:宜蘭市渭水路51號

所屬區域:宜蘭縣

 

基隆地方法院 電話:(02)2465-2171 地址: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所屬區域:基隆市   台北縣 - 瑞芳鎮  平溪鄉  雙溪鄉  貢寮鄉  金山鄉  萬里鄉

 

苗栗地方法院 電話:(037)333-275 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所屬區域:苗栗縣

 

台中地方法院 電話:(04)2223-2311 地址:台中市自由路一段91號

所屬區域:台中市  台中縣

 

南投地方法院 電話:(04)2224-2590 地址: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所屬區域:南投縣

 

彰化地方法院 電話:(04)834-3171 地址:員林鎮中山路2段240號

所屬區域:彰化縣

 

雲林地方法院 電話:(05)633-6511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雲林縣

 

嘉義地方法院 電話:(05)278-3671 地址:嘉義市中山路94號

所屬區域:嘉義縣  嘉義市

 

台南地方法院 電話:(06)295-6566 地址: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所屬區域:台南縣  台南市

 

高雄地方法院 電話:(07)216-141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所屬區域:高雄縣  高雄市

 

屏東地方法院 電話:(08)755-0611 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

所屬區域:屏東縣

 

澎湖地方法院(06)927-0105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8號

所屬區域:澎湖縣

 

花蓮地方法院(03)822-5144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所屬區域:花蓮縣

 

台東地方法院(089)310-130 地址:台東市博愛路128號

所屬區域:台東縣

 

金門地方法院(08)232-7361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所屬區域:金門縣

 

連江地方法院(08)3622477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九號

所屬區域:連江縣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報紙刊登 新聞紙登報-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公告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地方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OO縣OO市OO路0號0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刊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499826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公告刊登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拍屋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遺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簡易庭 廣告登報

刊登離婚事件,民事訴訟法,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訴訟法,損害賠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公示送達事件登報,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同居事件,本票裁定事件,清償借款事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協議事件,返還借款事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非訟事件法,登載公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遺失證券事件,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開具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聲請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事件裁定,遺產聲請限定繼承,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登載公報,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票裁定事件,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給付管理費事件,損害賠償事件,清償債務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宣告死亡刊登,開具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判決,死亡事件,請求離婚事件,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聲請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事件,遺產限定繼承,遺產聲明法定繼承登報,拍賣抵押物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報紙廣告登報,給付票款事件

 

刊登公告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

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50(單位數多可再議價)

 

刊登報紙公告有關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或國外版)。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並將新聞紙全版送院(請勿剪開)。並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登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判決離婚 - 民事裁定公告  

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 刊登公告

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報紙刊登

民事裁定範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刊登民事裁定,簡易庭民事裁定

 

報紙公示送達登報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刊登廣告

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範例,公示送達公告 - 法院公告

何謂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全國版公告

公示送達公告 - 公告刊登

 

刊登報紙公示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法院公示催告 - 報紙廣告刊登

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刊登報紙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

報紙公示催告 - 法院登報  

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法院公告

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

 

法院拍賣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法院拍賣法拍屋公告

拍賣公告 法拍屋公告-報紙刊登公告  

拍賣公告 法拍屋公告 - 報紙公告

刊登法院拍賣公告-法院公告刊登

法院拍賣公告,法拍屋公告刊登 - 法院登報

 

登海外版公告 國外航空版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海外版航空版法院公告刊登

刊登海外版公告-英文中國郵報 聯合報 太平洋日報

刊登海外版公告-報紙刊登廣告

英文中國郵報 聯合報 太平洋日報

 

刊登法院限定繼承 遺產繼承報紙登報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辦理限定繼承費用 - 公告刊登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聲明限定繼承 聲請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事件裁定 遺產聲請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法院公告-刊登廣告

聲請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事件裁定 - 刊登

 

夫妻財產制 分開財產制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 公告報紙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地方法院公告-公告刊登

夫妻財產制,登記分別財產制 - 法院公告

 

報紙支票股票遺失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辦理股票票據支票遺失登報公告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如何辦理-刊登廣告公告

股票支票票據證券遺失 - 報紙刊登公告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告刊登報紙

票據遺失公告,支票遺失如何辦理 - 公告登報

告費用,報紙刊登廣告,自由時報刊登廣告,如何刊登廣告,中國時報刊登廣告,聯合報刊登廣告,網路刊登廣告,蘋果刊登廣告,台中刊登廣告,刊登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公示催告,我要刊登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公告,刊登報紙費用,如何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我要刊登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廣告費用,報紙廣告刊登費用,報紙廣告刊登公司,自由時報報紙廣告刊登,台中報紙廣告刊登,桃園報紙廣告刊登,高雄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廣告費用,報紙廣告尺寸,登報紙廣告,我要刊登報紙廣告,報紙廣告刊登費用,報紙廣告價格,報紙廣告代理商,報紙廣告公司,報紙廣告版面,報紙廣告價錢,報紙廣告收費,報紙廣告規格,報紙廣告報價,報紙廣告刊登公司,報紙廣告價目表,高雄報紙廣告,台中報紙廣告,報紙廣告價目,刊報紙廣告,高雄廣告公司,桃園廣告公司,新竹廣告公司,台南廣告公司,台北廣告公司,網路廣告公司,地方法院法拍屋,台中法院法拍屋,台南法院法拍屋,高雄法院法拍屋,桃園法院法拍屋,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屋,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屋,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台北地方法院法拍屋,屏東地方法院法拍屋,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屋,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屋,士林地方法院法拍屋,嘉義地方法院法拍屋,南投地方法院法拍屋,屏東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新竹地方法院法拍屋,基隆地方法院法拍屋,宜蘭地方法院法拍屋,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苗栗地方法院法拍屋,桃園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雲林地方法院法拍屋資訊,雲林地方法院法拍屋,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基隆地方法院法拍屋查詢,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屋查詢,宜蘭地方法院法拍屋資訊,高雄市地方法院法拍屋,法院拍賣房屋,法院拍賣土地,地方法院拍賣,法院拍賣公告,法院拍賣屋,法院拍賣車,法院拍賣土地資料,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拍賣,法院拍賣物品,法院拍賣機車,法院拍賣流程,法院拍賣程序,台中法院拍賣,法院拍賣房子,法院拍賣動產,台南法院拍賣,屏東法院拍賣,高雄法院拍賣,桃園法院拍賣,新竹法院拍賣,中聯信託土地法院拍賣,台南縣農地法院拍賣,彰化法院拍賣,嘉義法院拍賣,法院拍賣農地,法院拍賣資訊,花蓮法院拍賣,基隆法院拍賣,法院拍賣查詢,南投法院拍賣,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登報,法院公告法拍屋,台中法院公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拍賣,高雄法院公告,台北高等法院判決,法院判決離婚,行政法院判決,地方法院判決,清償債務法院判決案例,台北市地方法院判決,法院判決公告,法院判決程序,公告範本,社區公告範本,公司公告範本,招標公告範本,公告範本 清算,人事公告範例,社區公告範例,公告範例,招標公告範例,大樓公告範例,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公告刊登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公告 - 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000

發文字號:O98OO字第0000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0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謝正雄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96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

公告刊登法院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 報紙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

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法院公告刊登有關刊登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60730,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619003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地方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OO縣OO市OO路0號0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報紙公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刊登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

刊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499826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公示送達登報 公示送達範本 聲請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事件登報,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同居事件,本票裁定事件,清償借款事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協議事件,返還借款事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給付票款事件,刊登離婚事件,民事訴訟法,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訴訟法,損害賠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O院OO司OO第00000號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000之執行命令1件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公告事項:ㄧ.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人000與債務人000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民事執行處0股書記官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離婚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7年度婚字第000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判決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 條。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7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OO得隨時來院領取。

 

政府 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本市OO年度O區OO段及O區OO段地籍圖重測區,台端等之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因住址不詳,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八十條、八十一條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請台端於公告期間內(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二十日內)前往土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O區OO段至OO地政事務所,電話:00-00000000,住址:OO市OO路0段00號;O區OO段至OO地政事務所,電話:00-00000000,住址:OO市OO路0段00號)閱覽重測結果及相關圖冊,事關台端權益,請惠予配合。二、附公示送達土地權利人清冊於後。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000之判決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 項、第151條、第152條。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家聲字第00號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少年及家事庭書記官OOO

 

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清償債務事件

發文日期: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OO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OO字第000號聲請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OOOO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庭(設址:OO縣OO市OO路0段000號)第O法庭進行調解程序。四.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按時到場,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報紙法院第一次拍賣公告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公告刊登有關事宜:
登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等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全國版、海外版。
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482574

公示送達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刊登廣告

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範例,公示送達公告 - 法院公告

何謂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全國版公告

公示送達公告 - 公告刊登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刊登法院公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

一、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

〈1〉、票據喪失經過。

〈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二、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票據之原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票據之人,於一定之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判決參照〉。為以登報公告之方式,藉以尋找喪失票據之程序,其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倘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出面主張權利,則須將票據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通知公示催告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並由聲請人與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另行依法確認該票據權利之歸屬。另主張票據遺失或被盜者,尚需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副本郵票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並送狀,取得法院收狀簽章之副本後,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即將前述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副本送交付款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若無錯誤,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報社刊登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廣告一日,再購買所刊報紙二份,核對內容是否有誤,如內容正確,請標示登報位置後,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一份自存。

 

五、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若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及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除權判決聲請狀聲請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三個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指宣告證券〈票據〉無效之判決,當喪失之支票被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者,該支票表彰之權利即歸消滅,持有該支票之人無法再行行使權利。

聲請除權判決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當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以聲請狀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參考資料 票據法

地方法院遺失支票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OO縣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地方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股份有限公司設OO市00000號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98年00月0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0年0月0日民事庭法官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

刊登報紙公告注意事項:
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登報或刊登新聞紙的方式<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376312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股票遺失處理-報案掛失 聲請公示催告 登報 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補發股票

一 報案-管轄地治安單位

二 掛失-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已過戶掛失

△報案證明書△開戶原留存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

未過戶掛失

△報案證明書△填具印鑑卡加蓋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加蓋印鑑△買進報告書(遺失者請券商補發)△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三 聲請公示催告-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向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備妥身份證印章)

持聲請狀正本至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

檢附(1)正本聲請狀(2)第一、二聯繳費單(3)雙掛號郵票。

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掛失後五日內)。

 

四 登報

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6個月。

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三份(發行公司二份、法院一份)。

 

五 聲請除權判決

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催告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請除權判決。

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狀乙份。

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

檢附:(1)聲請狀(2)繳費單第一、二聯(3)郵票送交收發室審後蓋收狀章退回繳費單第二聯。

法院出庭通知(聲請後10日內)。

除權判決書送達(出庭判決後15日內)。

 

六 聲請補發股票

填具股票掛失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二份。

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二份。

股票補發暨有關配股、配息之聲請。

全國版報紙公告全國版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登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登報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刊登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357618

刊登報紙公告有關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或國外版)。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並將新聞紙全版送院(請勿剪開)。並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登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公聽會公告 短期補習班公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籌備會公告 徵求會員公告 協會學會公告 股東臨時會公告 股東常會議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 公司公告 股東公告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告 基金會公告 申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

基金會公告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 財團法人公告 社團法人基金會公告 聲起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變更登記公告登報 非訟事件法,法人登記簿,法人登記證書 公司公告 增資公告、清算人公告、核准解散公告、決議解散、債權人減資公告、變更登記公告、商標登記公告、股東異動公告 上市上櫃公司公告、取得或處分公告、公開發行新股公告、買回公司股份公告、現金增資公告、認股繳款催告刊登報紙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公告 定儲利率指數調整公告 股東減資公告 股東公告 股東臨時會公告 股東常會議案 股務公告 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董事會公告 股票股利公告 年度財務報表公告 資產負債表 股東資產負債表 權益表損益表公告 負債及股東權益公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清算更生程序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更生民事裁定 電信業 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 個人檔案公告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補習班個人資料保護法 補習班個人資料登記短期補習班公告 協會學會公告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 籌備會公告 祭祀公告 祭祀公業條例  公告祭祀公業現員名冊 派下全員系統表 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公聽會公告 催告過戶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信用合作社 農會公告 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登報 縣(市)政府公告 都市更新會公告 區公所公告 校聘人員甄選公告 教師甄選公告 銀行甄選公告 校護甄選公告 招標公告 社區管理公司 大樓社區維護管理公司招標社區保全招標公告 大樓管理費公告等報紙廣告登報服務

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刊登廣告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刊登的報紙及收據寄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報紙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296543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報紙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拍屋拍賣公告 海外版公告 支票遺失 股票證券遺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簡易庭 廣告登報

宣告死亡刊登,開具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判決,死亡事件,請求離婚事件報紙廣告,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聲請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事件,遺產限定繼承,遺產聲明法定繼承登報,刊登離婚事件,民事訴訟法,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訴訟法,損害賠償事件,本票裁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清償債務事件,公示送達事件登報,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同居事件,本票裁定事件,登載公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開具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聲請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事件裁定,遺產聲請限定繼承,,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分別財產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票裁定事件,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給付管理費事件,損害賠償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

刊登報紙廣告 報紙公告 法院報紙 公告登報 刊登公告廣告 報紙廣告公告 法院廣告刊登 公告報紙廣告 廣告刊登 報紙公告登報 法院報紙刊登 公告廣告登報(士林 板橋 台北 台南 嘉義 雲林 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蘭 花蓮 台東 屏東 高雄 苗栗 新竹 桃園等台灣各地方法院皆可刊登)

刊登報紙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登報: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850(單位數多可再議價)

全國版報紙公告全國版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9~12,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登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登報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刊登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刊登報紙公告有關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或國外版)。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並將新聞紙全版送院(請勿剪開)。並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登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296370

民事裁定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判決離婚 - 民事裁定公告  

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 刊登公告

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報紙刊登

民事裁定範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刊登民事裁定,簡易庭民事裁定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刊登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第一百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一條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票之強制執行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截錄出處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262402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民事判決

98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 OOO 被告 OOO(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0 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OOO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 書記官 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00年度婚字第00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公告事項:ㄧ、本案是**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OO縣00路00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判決離婚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500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24條

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77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403條至第426條之規定。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222827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辦理死亡宣告非訟事件法,登載公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宣告死亡事件

 聲請人000OOOOOO0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OOO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對失蹤人000(民國0000日生,原住OOOOOO000,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登報紙公告全國版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刊登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法院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刊登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報紙支票遺失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法院公告刊登有關刊登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60730,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170121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台北地方法院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   

02-23143050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新店簡易庭   

02-89193866 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北市文山區、台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士林簡易庭   

02-28131289台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台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原轄金山鄉及萬里鄉等區域移撥基隆地院基隆簡易庭管轄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內湖簡易庭   

02-27911521 台北市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北市內湖區、南港區、台北縣汐止市   

       

板橋地方法院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簡易庭   

02-29617322 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重簡易庭   

02-29710166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北縣三重市、蘆洲市、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簡易庭   

02-24652171基隆市信東路一七六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基隆市、金山鄉、萬里鄉   

       

瑞芳簡易庭   

02-24968645台北縣瑞芳鎮瑞濱路一二三號之三。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北縣瑞芳鎮、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       

 

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簡易庭   

03-3795470 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市、大溪鎮、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壢簡易庭   

03-3795470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簡易庭   

03-5210022 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本院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新竹市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竹東簡易庭   

03-5943011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二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鎮、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竹北簡易庭

03-5527061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五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簡易庭           

037-330083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苗栗縣

 

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簡易庭   

04-22232311台中市自由路一段九十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中市、台中縣霧峰鄉、大里市、太平市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豐原簡易庭   

04-25381698台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沙鹿簡易庭

04-26236621台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烏日鄉、大肚鄉、龍井鄉       

 

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簡易庭   

049-239550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三五六之七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南投鄉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埔里簡易庭   

049-995544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南投縣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簡易庭

04-7358170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員林簡易庭   

04-8360018 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十六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北斗簡易庭   

04-8834331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十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虎尾簡易庭   

05-6336511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四十巷五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北港簡易庭   

05-7831546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雲林縣台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鎮、水林鄉、口湖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斗六簡易庭   

05-5342433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簡易庭   

05-2774460 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太保市、鹿草鄉、中埔鄉、番鄉、大埔鄉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簡易庭   

05-3623527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二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   

       

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簡易庭   

06-2956566台南市健康路三段三○八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南市、台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新市簡易庭

06-5014234台南縣新市鄉富強路十二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新營簡易庭   

06-6221860台南縣柳營鄉人和村酒精八十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   

07-2161225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七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市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鳳山簡易庭   

07-7432027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烏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岡山簡易庭   

07-6250875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旗山簡易庭   

07-6622045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簡易庭   

08-7550670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門鄉、霧台鄉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潮州簡易庭   

08-7898201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鄉、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坊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牡丹鄉   

       

台東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東簡易庭   

089-310130台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東縣台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端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成功簡易庭   

089-850645台東縣成功鎮中山路一七六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東縣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簡易庭   

038-23342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       

    

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鳳林簡易庭   

038-761661花蓮縣鳳林鎮中華路二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縣鳳林鎮、瑞穗鄉、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玉里簡易庭   

038-880480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       

       

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簡易庭   

039-324188宜蘭市渭水路五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市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羅東簡易庭

039-575550宜蘭縣五結鄉中興路三段二五八號之五十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鄉、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澎湖 金門連江地方法院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簡易庭   

06-921523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金城簡易庭   

0823-27361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烏坵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連江簡易庭   

0836-22477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九號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072426

刊全國版報紙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全國版限定繼承公告 報紙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刊登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刊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報紙公告刊登-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範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月 00 日發文字號:(98)OO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98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95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主  任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 月 00 日發文字號:(97)OO字第 000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O字第0000號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與受取權人OOO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2 項。主  任 

法院提存所,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所,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台中地方法院提存所,台北地院提存所,桃園 提存所,士林提存所,高雄地院提存所,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提存法施行細則

刊登公告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公告刊登有關事宜:
登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等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全國版、海外版。
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046925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辦理 取回提存物

一、取回的原因:

提存法第10條第3項後段、第17條第1項各款、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二、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三、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存人原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及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如地址不同者,亦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附具之文件:

   (1) 繳回原提存書,如原提存書遺失,應依照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於公報或新聞紙1天,並將公告或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

   (2) 依據下列原因請求取回者,並應分別提出各該規定所需之證明文件:

A.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B.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應提出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C.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執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應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未聲請執行之證明或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文件。

D.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之情形者─應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或執行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文件。

E.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應提出   各審級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F.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業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 不予保留─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仲裁判斷書、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或受擔保利益人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之證明文件。

G.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級裁判書及確定證明。

H.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應提出筆錄影本。

I.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應提出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

J.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為原因者,應提出:

   (1)受取權人之同意書及其最近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3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代替。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2)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同意取回之執行、調查、言詞辯論等筆錄影本。

   (3)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筆錄,並留存其身分證影本。

   (4)取權人之地址與裁判或提存書上所載不同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K.因提存程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

L.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或指定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者,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M.其他經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或變換提存物已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3) 親自取回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4) 委任代理人聲請取回,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5) 僑居國外提存人請求取回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取回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6) 委任他人提領提存物一律附具提存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

(7) 由提存人之繼承人請求取回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取回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取回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取回」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書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四、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1.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2.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5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3.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自提存所命領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五、異議及抗告:

1.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資料來源:http://ild.judicial.gov.tw/service-4-3.asp

登公告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公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公告有關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或國外版)。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並將新聞紙全版送院(請勿剪開)。並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登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046899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一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提存所之設置,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二 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

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第 三 條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書記官兼辦之。

第 四 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 五 條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 六 條  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第 七 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

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第 八 條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第 九 條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四、提存之原因事實。

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六、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七、提存所之名稱。

八、聲請提存之日期。

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提存書類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十 條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並收清提存物後,應作成收據聯單,連同提存書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

前項聯單之通知聯及提存書,提存物保管機構得交提存人逕行持送該管法院提存所。

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償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

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第十二條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十三條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提存所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前項代為受取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四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第十五條  前條提存物為物品者,於提存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時,提存物保管機構得報經該管法院提存所許可拍賣提存物;其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拍賣、出賣及其他費用後,將其餘額交由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自提存之翌日起經六個月後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亦同。

提存物保管機構依前項規定為拍賣或出賣時,應通知提存人及受取權人。但不能通知者,拍賣或出賣不因而停止。

提存物依法應歸屬國庫時,其價值已滅失者,以廢棄物處分之。

第十六條  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

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七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一、提存出於錯誤。

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八條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

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屆滿時,提存物經扣押或有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其他依法律規定不能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情形,或因爭執孰為受取權人之訴訟已繫屬者,除別有規定外,得自撤銷其扣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第二十條  提存物不能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二十五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

前項情形,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得於歸屬國庫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相當於提存物歸屬國庫時之價額。

第二十一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第二十三條  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

前項提存事件,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第二十四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

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第二十六條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為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者,亦同。

第二十八條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存之事件,提存物歸屬國庫之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自提存之翌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清償提存事件,適用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五年之擔保提存事件,適用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已逾五年但尚未解繳國庫之擔保提存事件,自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仍得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取回。

三、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本法

修正施行前之提存事件,亦適用之。

四、自提存之翌日起已逾二十五年之提存物未歸屬國庫之提存事件,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得於二年內聲請領取或取回。未逾二十五年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限未滿二年者,延長為二年。

本法修正施行前提存已逾十年應歸屬國庫之清償提存事件,如其提存通知書在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內,未經合法送達或公告,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補行送達或已解繳國庫者,受取權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但以卷宗尚未依法銷毀者為限;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未送達且尚未解繳國庫者,應補行送達,受取權人得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

第三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由國庫墊付。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A3rovIWTFAV1uhKShmImSgHm/article?mid=1136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所謂的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二十日發生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二、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四、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之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一、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二、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期(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一、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020097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刊登法院公告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

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民事裁定公告範例

OO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財登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刊登報紙公告注意事項:
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登報或刊登新聞紙的方式<全國版、國內版>法院公告A4紙一張公告內容文字達到半張以上,價格約450-800元之間。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004984

夫妻財產制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 公告報紙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地方法院公告-公告刊登

夫妻財產制,登記分別財產制 - 法院公告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股票遺失如何辦理登報-報紙法院公告

股票遺失登報,股票遺失怎麼辦,未上市股票遺失,公司股票遺失如何處理,股票遺失切結書,股票遺失申請委託書,辦理股票遺失,股票遺失如何辦理,股票遺失程序

依票據法第十八條及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票據權利人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請書,通知付款人票據喪失的情形,請求停止付款,並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證明。所謂公示催告,係指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就會產生失權的後果。票據權利人在申報權利時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可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使該票據無效,進而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登股票遺失公告流程

登全國版法院公告、股票遺失/掛失、受益憑證/有價證券處理流程!

1.股票遺失至證券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一週內持證券公司掛失證明至法院辦理及將副本送回銀行或證券公司。

3.至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式兩份副本由法院蓋章後送回銀行或公司),約1~2個星期收到法院公文,照內容登報(全國版/地方版)登報日起四到六個月。

4.持報紙至法院申請除權判決。約一至二個星期會收到除權判決公文,依所載時間開庭

5.持公告至證券公司,即可領錢或換發股票整個流程大約是半年時間,因此收到票據、有價證券馬上委託銀行代收比較好!

地方法院公告-遺失證券事件

聲請人OOOOOOOOO000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OO簡易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0000 書記官OOO

聲請人OOOOOOOOO0000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980000

刊公告法院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 報紙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報紙公告有關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或國外版)。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並將新聞紙全版送院(請勿剪開)。並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見報報紙及收據寄給您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登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遺失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辦理股票票據支票遺失登報公告

股票支票票據證券遺失 - 報紙刊登公告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支票遺失 公示催告-報紙廣告登報

支票遺失切結書範例,空白支票遺失,支票遺失登報,支票遺失切結書格式,支票遺失處理,支票遺失如何處理,謊報支票遺失,支票遺失相關法律責任,支票遺失不申請催告,支票遺失公示催告,國庫支票遺失,公庫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如何辦理,支票遺失止付,劃線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委託書,支票遺失公告,退稅支票遺失, 票據遺失公告,支票遺失公告,支票遺失切結書,支票遺失怎麼辦,支票遺失不公示催告,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

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

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地方法院遺失支票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OO縣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公告報紙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刊登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法院公告有關刊登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60730,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如何辦理-刊登廣告公告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告刊登報紙

票據遺失公告,支票遺失如何辦理 - 公告登報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民事裁定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刊登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OO縣OO市OO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上列聲請人准對於繼承人為民事裁定.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民事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辦理限定繼承費用,限定繼承公示催告,何謂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修法,限定繼承登報,民事陳報狀限定繼承,民法限定繼承,辦理限定繼承,強制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範例,限定繼承聲請狀,家事法庭限定繼承,辦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程序,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如何辦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法規,什麼是限定繼承,限定繼承公告,限定繼承文件

報紙刊登法院第一次拍賣公告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78078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緣      起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一位被地下錢莊逼的走投無路而燒炭自殺的往生者遺書寫到:「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 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但是死者卻不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親人繼承,反而讓他的親人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殺父,反而連累母親、兄弟姐妹與姑姑嘉義少年因父親經常在外欠債,導致家中經常有人上門討債,想要「徹底解決問題」,就趁父親熟睡之際殺父,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連累家屬!

最近兩年,因財務問題被逼自殺者迅速增加:

今年過年前後,連續兩次值外勤,報請檢察官相驗者有九件,其中六件是自殺!全部都是因為財務問題尋短。

債從天降—憑空繼承大筆債務實例-相 關 新 聞 報 導 整 理

◎11億稅從天降!(姊債妹擔)

姐姐生前負債累累。姐姐死後,姊夫、姪兒女害怕被拖累,趕緊辦拋棄繼承,導致11億的債務由妹妹繼承(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4歲男童繼承外曾祖父700萬元債務!(祖債孫揹)

  外曾祖父生前負債,請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雖知悉應替往生者的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內外孫子女、內外曾孫子女等)均辦理拋棄繼承,但是獨漏當時剛1歲多的男童,導致男童因而繼承債務

◎18歲少年繼承祖父2550萬元債務(祖債孫還)

少年10歲時父親往生,母親知悉父親生前不務正業,可能積欠大量債務,遂替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因而逃過承擔父債之惡運;但是少年18歲時,祖父往生,母親卻疏未替兒女辦理拋棄繼承,八個月後,銀行發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時,才知悉已經繼承祖父數千萬的債務

◎妻子燒炭自殺,債主上門,丈夫始知太太生前負債數億(妻債夫扛)

小港某里長的妻子自殺,債主上門討債,丈夫才知悉太太負債數億,前三任丈夫都被拖累破產,而且太太還挪用公款!

◎父於73年間欠債260萬元,20餘年後滾成千萬債務,父死銀行向姊弟追債!(父債子還)

父在73年間因替人作保,導致房子被法院拍賣償債後,尚欠260萬元未還,銀行本列呆帳。但其子女爭氣,個個成材,均有正當職業收入,當其中一子要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徵信時發現該筆債務,且債務人之子女均有獎學金、薪資等資產,遂向子女追償,並查封子女的薪資、獎學金等,而且債務已經滾成上千萬,人生因此絕望

◎砍人的死了,700萬元賠償費兄妹攤! (弟債兄妹償)

弟弟將人砍死,死者家屬向凶手求償,法院判賠,但是兇手死在獄中,其配偶與子女不願承擔,均辦理拋棄繼承,導致該債務由兇手的兄弟姐妹依法繼承

繼 承 相 關 規 定 簡 介

◎繼承法所要處理的問題

  當一個人往生時,他生前的財產與債務該如何處理?

  1.誰必須負責處理→遺產繼承人

  2.如何處理往生者生前財產與債務→繼承的效力→民眾想到繼承時,常常只知道「分財產」,而忽略「債務」也是繼承的標的

遺產繼承人(民1138)

◎配偶

◎血親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三、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

◎四、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配偶與血親之區別實益:應繼分的比例

→有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繼承人就無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時,則後順序繼承人因而取得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如有「子女」存在,則「孫子女」就無繼承權,但是子輩中有人已經往生、喪失繼承權者,但其留有子女者,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往生者的孫子女)代位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子關係的建立

◎自然的親子關係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與父母間,具有親子關係。但妻非自夫受胎,經提起否認之訴勝訴確定者,夫與該子女無親子關係。

 ◆非婚生子女:

   生母與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生父須經認領、撫育或與生母結婚,才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隨時向生父提出強制認領之訴,即使生父已經往生,也可隨時向其 繼承人為之,如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婚生子女與父母間之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喪失監護權而受影響直系血親卑親屬→親子關係的建立

◎擬制的親子關係:收養

 ◆收養成立後,與本生父母失去親子關係,與養父母建立親子關係。

 ◆夫與「妻的非婚生子女」或「妻前婚所生之子女」,需經收養,始具有親子關係。如未經收養,僅為直系姻親,而非親子關係。

 ◆妻與「夫所認領(含強制認領)或撫育的非婚生子女」或「夫前婚所生之子女」,亦須經收養,始能成立親子關係。

 ◆童養媳(媳婦仔):以將來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解除條件)的收養。如條件成就即與養家男子成婚,則與收養人親屬間發生姻親關係,收養關係消滅,與本生父母仍為親子關係。如條件未成就即未與養家男子成婚,則養女身分不受影響。

◎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係,不會切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兄 弟 姐 妹

◎同父同母、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親生子女間,彼此間均具有兄弟姐妹關係

  1.婚生子女彼此間

  2.婚生子女與「母的非婚生子女」、「母前婚所生之子女」間

  3.婚生子女與「經父認領或撫育之非婚生子女」、「父前婚所生之子女」間→所以當父母未婚生子、外遇或強姦別人時,自己能有其他的兄弟姐妹存在,但是自己不知道

■ 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間,具有兄弟姐妹關係,但是同胞兄弟姐妹經他人收養者,於收養關係終止前,暫時並無繼承權

◎結拜的兄弟姐妹,並非法律上的兄弟姐妹

 

繼  承  的  效  力

◎原則:概括承受(全部遺產與債務均由繼承人承受)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需負無限責任;如所承受的債務   多於遺產者,繼承人就不足之債務仍應負清償責任。

◎例外:

 ◆喪失繼承權(遺產繼承人因具有法定事由而當然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權)

 ◆限定繼承(遺產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向法院聲明於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喪失繼承權與拋棄繼承之效力相同,均無繼承權,不得承受遺產,也不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限定繼承則在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之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比較

應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的原因

限定繼承之物的有限責任功能,使辦理限定繼承者,僅在所承受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之清償責任,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繼承人就不足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替被繼承人償債,債務因而形同消滅,可免除債務因辦拋棄繼承而再轉移給更疏遠親人之風險。

■ 限定繼承的清算遺產功能,在每個繼承事實發生時就清算遺產一次,於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時(就是甲死後,先由乙繼承甲,之後乙也死了,由丙繼承乙的情形),使被繼承人(甲)之債務不會由繼承人之繼承人(丙)承擔。因此在被繼承人(就是往生者)生前財務狀況不明,不知有無積欠大量債務下,限定繼承就像「安全閥」一樣,可防止債務就像癌細胞般不斷的轉移、擴散到其他親人。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除非全部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包含往生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內外孫子女、內外曾孫子女等全部)、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否則債務不會無人承擔。因此於被繼承人生前負擔大量債務之情形,辦理拋棄繼承只會加重其他繼承人之負擔,或讓更無辜的親人受害而已!尤其是一般辦理拋棄繼承者,通常只有替同財共居或有連絡的家屬辦理,往往會讓沒有住在一起或沒聯絡的家屬「債從天降」→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辦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會使自己免於承擔債務,但是辦拋棄繼承會留下債務由其他繼承人承擔之後遺症,而限定繼承不會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全部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可保護其他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

 

喪  失  繼  承 權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但經被繼承人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但經被繼承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嘉義殺父少年、彰化為詐領保險金而殺父之人,均因其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依法當然喪失繼承權,雖不得承受遺產,但也不用承擔債務。

 

如 何 辦 理 拋 棄 繼 承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1.被繼承人未死亡前,不得辦理拋棄繼承

  2.登報聲明拋棄繼承權,或只向遺產稅稽徵機關聲明拋繼承,或從知悉時起二個月以後,始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者,均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3.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辦理拋棄繼承之人應準備下列證明文件:

 1.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拋棄繼承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如戶籍謄本尚無被繼承人之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拋棄繼承證明書一份。

 5.通知應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各一份(拋棄繼承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人拋棄繼承事實)

 

如 何 辦 理 限 定 繼 承

◎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從繼承開始起算,即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算三個月期限。

   ◆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算,而非從繼承人知悉繼承事實開始起算,即使繼承人不知悉其為繼承人,或雖知悉其為繼承人,但不知被繼承人下落而不知悉繼承事實已經發生,亦不影響三個月的法定期間。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算二個月期限→前順序繼承人辦理拋棄繼 承時,何時以書面(如存證信函)通知後順序的繼承人,就很重要!

   ◆後順序繼承人常常忽略此一規定,以為繼承開始三個月後,就不能辦限定繼承!

辦理限定繼承之人聲請限定繼承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1. 限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與限定繼承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如戶籍謄本尚無被繼承人之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需記載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及繼承人已知悉之債權人、債務人。遺產清冊可向國稅局申請。

→製作遺產清冊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有以下的「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情事

 

限 定 繼 承 利 益 的 喪 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1.隱匿遺產。(如漏報債權)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喪失限定繼承利益者,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之遺產與債務,因此雖然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對其他繼承人均生限定繼承之效力,但是如果該限定繼承人具有以上情事而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者,全部繼承人亦將可能無法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故還是多人去辦,比較保險

 

繼 承 大 量 債 務 之 原 因

◎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大量債務(超過遺產),

◎繼承人並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且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於法定期限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1.不知悉其為繼承人;

2.或雖知悉其為繼承人,但不知悉被繼承人下落而不知悉繼承事實已經發生(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進而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

3.或雖知悉繼承事實發生,但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或不知相關法律規定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4.或雖知悉上開規定,但因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積欠他人債務,以致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或遲誤辦理期限者;

5.於因他人辦理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者,其雖知悉上開規定,但因取得繼承權時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已經超過三個月,而誤以為已經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大量債務-

以當人頭、向地下錢莊或銀行借錢為例

◎當人頭

 1.擔任公司人頭董事長、董事或股東→當公司向銀行或地下錢莊借錢時,被利用當該債務之保證人或公司所開立本票之背書人;或依法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公司法第23條規定)。常常在被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拘提、管收時,才到地檢署控告他人偽造文書!

 2.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與詐騙集團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當詐騙集團利用該帳戶讓被害人匯款進來,該人頭應與詐騙集團就匯款金額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

 3.給詐騙集團「假消費真刷卡」、「刷卡換現金」、「辦理信用貸款」

◎向銀行借錢

 1.銀行放寬授信資格,且以循環利息計算本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就會利用銀行授信寬鬆之機會以卡辦卡,以債養債,當其無法以此方法償債時,其本金加利息合計已經相當龐大,此時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待確定後,即將該不良債權以低成數賣給債務管理公司,再轉委託暴力討債集團進行討債。(先將債權金額養大,再以低成數販賣給債務管理公司)

 2.民眾知悉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方法是賣給債務管理公司時,其會擔心遭到暴力討債而較有意願還款

◎向地下錢莊借錢

 1.如向地下錢莊借款1萬元,利息10分(即10%),每10天算一次利息,實拿9千元者,一年的本利合計4萬6千元。如果無法償還,還會出現將利息滾入本金,則本利合計金額就更高。

 2.地下錢莊通常會於借款當時要求影印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並開立借款金額3倍左右面額之本票,以為擔保。但是,有時開立本票時,會故意要求開立他人(如借款人之配偶或父母兒女等近親)名義之本票,且分數次開立,待日後借款人無力支付時,就向本票之名義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如發票人否認,地下錢莊就對借款人或發票人稱:借款人偽造有價證卷,偽造一張,至少要關三年,10張就要關30年,會關到死,藉以逼迫發票人承擔債務。

 3.要求借款人或其配偶、兒女或父母等近親負責清償。如無力清償者,要求其提供不動產擔保。如無不動產者,要求借款人及其親屬辦多張現金卡或信用卡後,交給地下錢莊使用,地下錢莊再持以「刷卡換現金」、或累積信用(如借款人無工作者,尚還讓其擔任某公司之人頭員工,幫助逃漏稅,藉以取得工作、薪資證明)後,再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待取得現金或貸款後,就故意不還。

 4.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地下錢莊會「委任」合法的債務管理公司來進行催收,當確認成為呆帳時,可能會再委任暴力討債集團來討債,但是當暴力討債集團因重利或暴力討債被抓時,就會佯裝要跟被害人和解,承諾只要被害人願意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證說沒有重利或暴力討債情事,他們就願意免除債務,或者不再追究,等到被害人做偽證後,就翻臉不認帳,恐嚇要告他誣告或偽證!

■以上這三種情形,債務都具有像癌細胞一樣的轉移性跟擴張性民眾不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情形

■ 不知悉自己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存在

1. 母未婚生子,或與前婚有婚生子女,但母刻意隱瞞上開事實後,再嫁給父之情形。

2. 父未婚生子或婚後與外遇對象生下子女,且父有認領、撫育之事實或父生前經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確定者;或與前婚有婚生子女,但父刻意隱瞞上開事實者。

■民眾不知悉父母往生後,其久未聯絡的兄弟姐妹生前並無配偶子女,其依法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眾不知悉自己還有其他子女存在→男性與女性發生性關係後,不知悉女性 懷孕生子,經該非婚生子女之生母等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後才知悉

■民眾不知悉其為童養媳或養女關係者→童養媳從小被送到養家,就與本生家失去聯絡,其未與養家男丁成婚者,其與養家之關係是否為養女,有爭議,其與養家男丁成婚者,則其從成婚起,終止與養家之收養關係,與本生家恢復親子關係

■民眾雖知悉其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不知悉親等較其較近者均已經往生或辦理拋棄繼承,或具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其依法為繼承人者→例如:在祖父往生時,如父親早年就已經往生,父親的兄弟姐妹中有的也已經往生,有的依法喪失繼承權,有的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時,應由孫輩繼承,但孫輩不知悉上情,誤以為其無繼承權。

繼承人不知悉繼承事實發生之情形

◎子女與父母均不知悉對方下落(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時)

1.父母結婚生下婚生子女後,父母或子女離家出走者;

2.父母結婚生下婚生子女後離婚,子女由其中一方監護,與他方失去聯絡者;

2.母未婚生下子女後,遺棄該子女者;

3.父未婚生下子女或結婚後與外遇對象生下子女後,對該非婚生子女雖曾認領撫育或經強制認領後,遺棄該子女,或遭該子女遺棄者;

4.童養媳自出養後,就與原生家庭失去聯絡者;

5.子女成家後,與父母鮮少聯絡或從此不再聯絡者;

6.子女或父母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長年在國外,與親屬無聯絡或鮮少聯絡者。

◎夫妻不知悉配偶下落

  夫妻結婚後,雙方分居而不知對方下落,但未聲請法院裁判離婚者

◎兄弟姐妹不知悉對方下落(被繼承人無子女,兄弟姐妹為遺產繼承人時)

1.兄弟姐妹於各自成家後或父母往生後,即鮮少往來,或就不再往來者;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離家出走者;

3.兄弟姐妹出家、擔任神職人員或長年在國外,與其他兄弟姐妹無聯絡或鮮少聯絡者。

繼承人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之情形

◎傳統觀念認為已經嫁出去的女性不得繼承娘家財產

當父母往生時,如果有剩餘之遺產,就要嫁出去的女兒回來辦拋棄繼承,但是如果父母留下大量債務者,自己就趕快辦拋棄繼承,讓女兒承擔

◎出家眾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

出家眾以為自己出家後與俗家的親眷就沒有關係,也沒有再連絡。如所掛單的寺院沒有辦理法人登記,其將寺院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或將寺院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當其繼承債務時,將會使寺院的財產被查封。

◎童養媳以為他跟原生家庭沒有任何關係而沒有繼承權

◎繼承人誤認自己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存在

 1.繼承人雖曾經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或曾經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或曾經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但不知已經被繼承人寬恕而未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雖曾經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但不知悉被繼承人並未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積欠債務之情形

◎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被繼承人之債務由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者,其只知悉繼承人生前並未欠債,但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有欠債情事

  → 例如:甲乙兩人為兄弟,甲之配偶已經往生,只有一個獨生子丙,未娶妻,平日不務正業,某日因吸毒過量往生,不久甲也因傷心過度往生。於此情形,丙的債務由甲繼承,甲的債務由乙繼承。乙可能以為甲平日有正當職業收入,且並未向人借錢,誤以為甲未積欠他人債務,但是實際上丙生前的債務,由甲繼承後,再轉由乙繼承,乙可能於銀行或地下錢莊上門討債時,才知悉繼承丙之債務

◎被繼承人生前曾經向人借錢、替人作保、擔任人頭(提供帳戶或當人頭董事等)、提供空白支票或本票供他人使用或提供自己的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供他人使用,但未告知親屬者

  → 債務本身就不具有公示性,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知道,於上開情形,連債務人(就是往生者、被繼承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負擔債務、負擔多少債務,那繼承人(往生者的家屬)怎麼會知道﹖

改以「限定繼承」為立法原則的必要性

一、現行規定鼓勵犯罪:鼓勵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死無資力的債務人,以打銷呆帳。如立法上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當無資力的債務人死亡時,債務形同消滅,只有在債務人還存活時,才有清償的可能性,那銀行或暴力討債者會想逼死人嗎?授信時能不謹慎嗎?

二、概括繼承之規定讓繼承人突然承受大量債務,影響家庭財務狀況之穩定與社會安全,但是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起算法定期限,而非從知悉繼承事實發生時起算,於繼承人不知悉其為繼承人、或不知悉繼承事實發生、或誤以為其無繼承權,或不知悉相關繼承規定之情形,根本無從於法定期限辦理限定繼承,因此修法延長辦理限定繼承的期限根本無意義;待其知悉繼承事實發生後,由於債務具有隱密性,第三人無從得知,其又不知悉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尤其是債務狀況),如何判斷該不該辦拋棄繼承?如未辦理拋棄繼承,日後可能要背負大量債務;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又可能必須先放棄遺產,於此情形,修法延長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也沒有意義。  

三、性關係與婚姻關係越來越複雜,但人際關係越來越淡薄,且詐騙集團橫行,以靠販賣帳戶、洗錢等犯罪行為維生之社會邊緣人,越來越多,這些社會邊緣人生前負擔債務,導致其繼承人無端遭拖累的可能性大增,進而導致中產階級遭拖累後淪落為社會邊緣人,而債務本身具有隱密性,尤其是複數繼承事實接連發生,債務由繼承人之繼承人承擔之情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告知繼承人,繼承人或繼承人的繼承人可能不知悉該債務存在,在繼承人有遺產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下之情形下,或者民眾因為不懂法律而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繼承人可能突然繼承大筆債務,直到繼承人所有財產遭到法院查封時,才知悉要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因此在立法上必須設置「安全閥」,控制死亡衍生的風險。

四、避免債務透過繼承制度,不斷轉移、擴散,影響社會安全與家庭安全。

五、法院組織法已經通過增設「司法事務官」,不會過度增加法院負荷

結       語

◎親人往生時,請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並拖累其他繼承人,尤其是民眾辦拋棄繼承時,常常只有替同居之親屬辦理,導致前順序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因而拖累更無辜的後順序繼承人。

◎當自己被債務逼的走投無路時,請記得自殺會連累家屬!尤其是如果與自己的配偶、子女一起自殺,只會連累父母;如果父母已經不在了,只會連累無辜的兄弟姐妹!

◎殺父,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連累母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姑姑與伯叔等親屬。

◎當民眾不知悉其為繼承人、不知悉被繼承人下落、不知悉相關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規定或誤以為自己無繼承權等情形,無論延長辦理限定繼承期間有多長,或無論如何宣導辦理限定繼承,民眾都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前往辦理,因此,必須在立法上採取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才可避免債從天降,且避免債務透過繼承制度不斷轉移、擴散,而危及家庭財務穩定,保障社會安全。

當自己年幼時,要注意會繼承長輩的債務;當自己有小孩時,要小心被不肖子孫拖累;當自己父母往生後,請注意不要被兄弟姐妹害到!

◎就算全台灣犯罪人口、吸毒人口、販賣帳戶的人、卡奴、當人頭者等負債累累的高危險群,只有一成,其他九成的民眾都是有正當職業收入的幸福家庭,則台灣被債務逼的自殺的高危險群至少有230萬人,當  他們自殺後,債務透過繼承制度擴散、轉移給眾多繼承人,債從天降給繼承人,至少230萬人可能因此人生絕望,230萬個正常家庭因此破碎,進而再衍生繼承人自殺案件,就像基隆一家六口,有五人於短短數月內,先後自殺。所以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至少可救230萬人!希望這篇文章能降低自殺率、殺父率,讓社會 祥和,天下無災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黃建銘檢察官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780645

限定繼承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辦理限定繼承費用 - 公告刊登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聲明限定繼承 聲請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事件裁定 遺產聲請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法院公告-刊登廣告

聲請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事件裁定 - 刊登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公告報紙

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地方法院海外版公告範例~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O院O家O00年度婚字第00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000之判決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公告事項:ㄧ、本案是95年度婚字第0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000得隨時來院領取。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50(單位數多可再議價)

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公告種類繁多,最重要的是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海外航空版)甚麼版面。
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法院會要求刊登全國版,所以一定要注意。
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758464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公告廣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00

發文字號:O97O字第000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7年度O字第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秀珍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8000日下午2 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80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附表:

刊登法院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新聞紙登報

全國版報紙公告全國版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登全國版支票遺失報紙登報 證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刊登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登公告有關事宜:
登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等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全國版、海外版。
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736853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拍屋手續流程及說明-法院報紙公告

法拍屋手續流程:

1.繳款得標後七天內依據法官開立的繳款書,將拍得的法拍屋未繳的價款繳清才算正式得標,法院也會發文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地政事務所及得標人。

2.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十四天後將價款繳清,法院會在一定時間(約十四天)發給得標人權利證書,即代表取得該法拍屋所有權。

3.房屋過戶後不動產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果超過三十天沒有申報就會受罰。

4.辦理過戶登記約七天時間,申報契稅後可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將法拍屋登記到你的名下取得新的所有權狀。

5.點交通常要三個月左右,辦理過戶之後就可以進行不動產取得,如果是空屋可直接開鎖進去就可以,但如果有人出租必須具狀向地方法院聲請點交。如果第一次點交不成功還必須要進行第二次強制點交,情況通常要費時三個月左右。

 

法拍流程說明

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705990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法院拍賣不動產作業流程-刊登太平洋日報廣告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之私權為目的,其程序應否開始或進行,宜尊重債權人之意思。且債權人應預納執行費,為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其執行名義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裁判而須供擔保者,尚須債權人提供該裁判所定之擔保,始得強制執行。即強制執行之發動須依當事人之聲請而開始,依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二、法院收件及分案
一般強制執行案件如為終局執行,均由法院服務處統一收狀,如為保全程序案件(即假扣押、假處分)及參與分配狀,則因須迅速執行,故由執行處之收文處收狀(以上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案件經收狀人員收狀後,即予登載,再送請分案。現各法院都實施電腦化,故都先由分案人員依案件種類,編字號,先將當事人姓名、住址(設籍)輸入電腦。其中為終局執行者,字別為執、執罰、執全、執水、執更、執全更、執助等;保全案件者,字別為全、全聲、執聲、全聲更、執聲更、全更、裁全、裁全更、裁全聲、裁全聲更等,之後按書記官股別電腦抽籤分案,完成後並予存檔、整卷,整卷時應將郵票、執行費、收據、證件附卷,再交各股承辦書記官核卷蓋章(雖各法院之分案方式不盡相同,惟對債務人相同,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執行行為相同者都分由同一股辦理),書記官收案後應逐件查點、注意各案編字號是否符合規定,並按其類別、字號順序,分別登載辦案進行簿,同時登記進行日期及進行情形。隨即送請法官批辦。
 
三、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承辦法官受案件後,依職權調查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是否具備,如執行費、管轄權、執行名義等。
(1) 管轄權:
依強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二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三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第四項「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若債權人誤向本院聲請,則依強執法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定執行法院之管轄是以聲請時為準(強執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此,若查封後將查封標的物遷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影響管轄權之恒定,例如保管人將動產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得囑託他法院拍賣,以免當事人任意選擇法院。
(2) 執行名義:
所謂「執行名義」,乃確定債權人債權存在及內容與範圍。且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之公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且在本院執行法院應調閱宗,以查核債權人所提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是否真實。又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否則應命其補正,未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
 (3) 執行費: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第二項「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第三項「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第四項「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第五項「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這是本次修法而修改的,將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亦規定須徵收執行費,並將執行費提高為千分之七,另將差旅費等予以刪除,使執行費之收入單一化。惟執行費未繳或繳足者,不得逕以駁回,須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逾期未納,再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執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四、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書記官接到法官指定查封日後,應通知債權人於該日到院引導執行。查封當日,債權人須按法院指定時間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報到,引導書記官及執達員至現場指封,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當場製作查封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1) 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2)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3) 債權人及債務人。
(4) 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5) 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五、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鑑價機關
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速將查封筆錄交法官審核、法官審核無誤即指示辦理下列手續:
(1) 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限制登記)。
(2) 通知土地及建物鑑價機關
1 土地鑑價通常為當地縣市地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
2 建物鑑價通常委任建築師及鑑價公司。
(3) 通知債權人向法院所指示鑑價機關繳納鑑價費。(如未繳納即不進行鑑價工作)
(4) 通知其他合法債權人具狀及提示債權憑證參與分配。(如抵押權人、地上權人)
 
六、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民事執行處接到地政事務函覆已辦妥查封登記,及土地、建物之鑑價資料也到齊。法官應指示書記官依該鑑定價格核算總價後,詢問當事人對鑑價之意見,並限期陳述意見。

七、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1) 當事人對鑑價表示意見後,法官應儘速訂定拍賣之最低價額。(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四條:
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於鑑定人鑑定價額二十日內為之)。
(2) 拍賣最低價額訂定後,法官應儘速指定第一次拍賣日期。另抵押權是否塗銷,標的物可否點交 有無租債關係、租金、押金、地上權、應買之資格限制等亦一併記明,交書記官制作第一次拍賣公告。
(3) 書記官制作拍賣公告,經法官審查無誤後,即交由執達員依法揭示公告,一方面張貼於民事執 行處公告欄,另一方函令債權人於當地報紙登公告。
(4) 強制執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5)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顉市(區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強制執行法八十八條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九十條。
1. 強制執行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2.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附件十二~一、十二~二)
3.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五條:經查封之財產,其拍賣期日之指定及公告,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1)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者,應於核定後五日內。
(2) 應登記者,應於登記機關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3)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應於核定並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4) 無庸核定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於查封完畢後五日內。
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八、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投 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九、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十、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十一、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十二、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十三、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
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十四、查核增值稅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不動產拍定後,一方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增值稅,另方面通知優先承買人,查詢其是否優先購買。
拍賣土地時,於拍定或准許承受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不必待繳足價金後始行通知,以爭取時效。如得標人或承受人未遵守期限繳納價金,須再行拍賣或另行處理時,可函知稅捐機關不能依原通知扣繳土地增值稅之原因。(改進事項七(一))
注意事項四三: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不交付價金或債權人不願承受,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
(二)數人享有同一優先承買權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拋棄或不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餘之人,仍得就拍賣不動產之全部,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十五、拍定人或優先承買人繳納價金
拍賣不動產,拍定後買賣契約即成立。拍定人應於拍賣公告所定交付價金之期限內繳足價金(七日)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十六、核發權和移轉證書及函地政機關塗銷登記
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經繳足價金後,法院應於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書記官於制作權利移轉證書時,並同時發函給:
(1) 地政事務所塗銷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或抵押權、地上權等之登記。
(2) 債務人:令債務人於指定日內,將拍賣之不動產權利書據交於買受人。債務人拒絕交出時, 執行法院得將該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強制執行法一0一條)。
(3) 債權人:請債權人速提出實際債權額計算,以利制作分配表。

十七、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期日
法院民事執行處接到稅捐機關查覆土地增值稅後,書記官應於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日期。
強制執行改進事項七(四)(五)
(1)拍賣公告,拍定人繳交價金之期間,宣定為七日,且拍定後,不得因買受人之聲請而准其延期 繳納。除有不能分配之情形外,應於買受人繳交價金後,其依法應扣繳土地增值稅者,應於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迅速分配。業務繁忙之法院得斟酌情形,指定書記官專責制作分配表。
(2)如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制作分配表之事由時,執行法院應主動將該事由通知各債權人,以釋其疑。

十八、發款
分配日期屆至,如債權人均無異議,即可制作領款通知單,通知債權人領款。
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或就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改進事項(六)(七))分配案款後,對未受償之債權,應發予債權憑證。

十九、執行點交
拍定人(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法院應七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接到權利移轉證書後,如果可點交案件,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
民事執行改進事項六: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不能點交之情形之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聲請,迅速點交。
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二條(點交不動產)
不動產之點交,應於買受人或承受人繳清價款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勘測者,應於勘測後日 內為之。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經買受人或承受人聲請再點交者,應於收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二十、全案終結、整卷歸檔。
本程序僅供參考應以司法院公告為主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705962

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工商時報 經濟日報 中時 自由 聯合 蘋果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分類廣告等線上刊登。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太平洋日報登報廣告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數額、拍賣日期及場所等詳依各拍賣案件公告及附表所載。
二、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50,000元以下者,可繳納現金,超過50,000元者,得以臺灣各地行庫或金融機構為付款人簽發之票據(票據記載受款人者,務必於票據背書(未背書者投標無效)),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密封,以代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標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各拍賣案件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止,得於每日上班時間自行前往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閱覽拍賣物查封筆錄影本。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場辦理手續,如未到場,投標仍然有效。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當場提出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未提出者,投標無效。投標人如為未成年人應依法定代理之規定辦理。
七、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價金不足以繳納增值稅者,買受人亦應自行負擔,始可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係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 條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九、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20條第 1 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參與拍賣時提出。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當場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工程受益費依徵收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十三、拍賣之建築物如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仍不能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均依各拍賣案件之附表所載。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705946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拍賣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法院拍賣法拍屋公告

拍賣公告 法拍屋公告-報紙刊登公告  

拍賣公告 法拍屋公告 - 報紙公告

刊登法院拍賣公告-法院公告刊登

法院拍賣公告,法拍屋公告刊登 - 法院登報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送達-便宜登刊新聞報紙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公示催告
OO地方法院公告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0月0日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600527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因票據或股票而有所不同:若果是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應該準備:(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有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如果是公司,須具備公司大小章,如果是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如果是股票,您應該具備:(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4)股東之印章。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當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聲請後,聲請人應於票據掛失五日內將經法院蓋收發章的聲請狀副本送交銀行、郵局、農會、合作社或發行股票公司備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首先應該詳細核對裁定書內所記載的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果發現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在核對過沒有問題以後,應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文內容及附表全部(不能刪減)登報一日,在登報後核對與裁定無誤後,必須將報紙全版(不能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如有登載內容與裁定內容不符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證券尋獲時,應該持原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之印章向法院聲請撤回或撤銷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首先,應該注意申報權利期間,這段期間以裁定書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舉例來說,裁定書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必須在最後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就不能辦理除權判決,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才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後續處理動作

當聲請除權判決後,除非有不合法的情形,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的出庭通知,須按照通知書內記載之日期出庭,如果當天有事沒有辦法出庭,可以請訴訟代理人出庭,或是在開庭日二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當準時報到開庭完畢後,法院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可以持判決書正本,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在公示催告期間,如果有人提出證券申報權利,並對證券權利有所爭執,例如r甲因為票據遺失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是乙認為這張票據從頭到尾都在乙身上,甲並不是權利人,此時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解決,由法院裁判誰才是權利人,這時無論是原告或被告,都必須上法院,將整件事情經過向法官說明清楚,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不利益的判決結果。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600500

公示催告 各網站、部落格線上相關資訊

法院公示催告 - 報紙廣告刊登

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刊登報紙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

報紙公示催告 - 法院登報  

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法院公告

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

1. 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 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應備文件

a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函件或證明b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3. 法院裁定

將法院核發之裁定內容全部刊登新聞報紙

a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必須在裁定書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公示催告裁定書全部內容(不包括附記)刊登於全國發行的報紙一天(全國版) ,核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刊登處用紅筆圈起來 (不可剪開)壹份送至法院(或郵寄)另兩份自行保管。b未登報者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登報時,不得擅自刪增裁定內容,否則不生效力。

 

聲請除權判決

1.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應備文件

●公示催告之裁定●刊有公示催告之報紙(全一版不可剪裁)●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法院裁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委任他人辦理,但應提出委任狀。●費用新台幣1000元。

2. 備妥除權判決書正本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600485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太平洋日報刊登廣告-法院公告刊登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O98年度O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及第151 條第1 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OO字第0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OO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刊分類廣告.登地方法院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報紙公告.廣告公司.全國版公告.刊登公告.登法院公告.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分類廣告.廣告刊登.全國版人事公告.刊公告.登公告.地方法院法拍屋.報紙刊登.廣告登報.全國版法院公告.刊登分類廣告.登廣告.法院公告.報紙法院公告.分類廣告.公告刊登.刊登法院公告.登報紙.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分類廣告刊登.公告登報.刊登報紙廣告.登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登報.報紙廣告代理商.刊登報紙.報紙廣告刊登.刊登廣告.報紙登報.刊廣告.刊報紙.刊法院公告.刊登地方法院公告

登報紙公告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9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24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法院公告有關刊登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60730,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580026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報紙-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分類廣告刊登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8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元。網路廣告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公告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報紙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報紙廣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98年度OOO字第0000號
聲 請 人 OOO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才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知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XXX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名不服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書記官 OOO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公告.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制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公告.拍賣公告.法拍屋公告.海外版公告.籌備會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公告.基金會公告登報

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560042

Posted by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0) 引用(0) 人氣()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