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死亡宣告非訟事件法,登載公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宣告死亡事件

 聲請人000OOOOOO0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OOO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對失蹤人000(民國0000日生,原住OOOOOO000,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登報紙公告全國版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一段稿收費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5。刊登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法院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刊登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報紙支票遺失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法院公告刊登有關刊登事宜: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60730,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公告服務專線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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