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第一百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一條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票之強制執行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截錄出處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126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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