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廣告 - 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1054條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500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419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第424條

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第577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403條至第426條之規定。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民事國外送達)

中華民國98年0 月00日  OOOOO 97年度婚字第000號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公告事項:一、本案是97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8年0 月00日上午9 時00分在本院辦公大樓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 記 官 

 

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全國版 海外版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全國版].[海外版]公報、新聞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公告,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000年度催字第000號000與被告000間返還借款事件或履行同居義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ㄧ、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上午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0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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