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登報 - 台灣地方法院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98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讀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0月00日下午00點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 99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示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者,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 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錢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持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獎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在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十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二、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某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徹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府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票時,應提出經由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六、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購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七、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控制場址者,主管機構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九、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OO縣政府宣佈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二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地稅。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項:單獨標價拍賣,出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五)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附表:

98年度司執行第0000 財產所有人OOO

                         

地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錢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OO

OOOO

 

 

000-0

 

 

備考

 

使用情況

點交否: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新台幣:      元。

 第一次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公告,司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司法院拍賣公告減價拍賣不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不動產法拍公告,金融不動產拍賣,不動產拍賣管理,不動產拍賣協會,法院拍賣公告,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銀行不動產拍賣,不動產拍賣,法院拍賣不動產,拍賣不動產,不動產標售公告,不動產出售公告,不動產標售公告,大樓不動產出售公告及定期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法院公告等登報及刊登報紙。(彰化 南投 台中 基隆 宜蘭 花蓮 台東 屏東 高雄苗栗 新竹 桃園 士林 板橋 台北 台南 嘉義 雲林等台灣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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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法拍公告有關事宜: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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