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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催告登報範例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肆日發文O院OOO99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O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OOO(男、地址:OO縣OO市OO路0段**號)即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OOO(女、民國00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號,生前籍設:OOO縣OO鄉OO路**號,於民國98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99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OOO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00月00日以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OOO司法事務官OOO決行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O月OO日發文O院OOO99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O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OOO(男、住:OO縣OO市OO路*巷*弄*號*樓)即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OOO(男、身分證統一編號:N987654321號,生前籍設:OO市OO區*路*巷*號*樓,於99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99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OOO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00月00日以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OOO司法事務官OOO決行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OO市OO街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Y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OO市OO街00巷0弄00號0樓)於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OO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O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家事法庭法官 OOO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書記官 OOO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繼承事件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聲請期限為何?須備哪些資料?
(一)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二)期限: 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上列謹供參考,實際仍需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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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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