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院執行處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臺灣新北地院執行處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市**街***巷**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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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分在本院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居桃園縣**鎮**路**號關係人***住臺北縣**市**街**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為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民國**年**月**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同法第117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鈞院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補正通知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土地謄本、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門牌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OO年度繼字****號、OO年度繼字第****號拋繼承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經核***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是本院認以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限期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板院*98司**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所有動產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二、拍賣之時間:99年**月**日下午**時**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台北縣**市**街**號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動產所在地閱覽拍賣物。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拍賣動產清單:如附表。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 聯絡地址:**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男,**年**月**日生,最後設籍地:**縣**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十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取字第***號
主旨:因聲請人黃湘豪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年度存字第***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發文字號:99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北縣****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一、主事務所變更為台北縣**市**路*段**號。
二、財產總額變更為新台幣*******元整。
三、第2屆姓名及住所如下:
四、代表法人之董事:***。
五、修改捐助章程第4條、第6條、第23條。
六、董事印鑑。
院長***主任***決行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傳真02-22633538
網址:
http://22608602.web66.com.tw/

刊登公告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廣告部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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