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公告廣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00

發文字號:O97O字第000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7年度O字第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秀珍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8000日下午2 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80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附表:

刊登法院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新聞紙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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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公告有關事宜:
登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等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全國版、海外版。
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刊登服務: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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