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刊登報紙廣告-臺中法院 地方法院公告

登刊法院公示送達 法院民事裁定 注意事項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刊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法院拍賣公告注意事項
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拾*日發文
中院***99司財管**字第***號
主旨:本院99年度司財管第**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公告對被繼承人張芳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78條、第1185條、第1176條第6項、非訟事件法第150條、第1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
一、被繼承人:***(女、身分證統一編號B*********號,生前籍設台中市**區*路*號,於民國98年*月*日死亡)。
二、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三、遺產管理人:***律師(男、住:台北市*路*段*號*樓)。
四、聲請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聲請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乙事,經本院於99年*月*日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年向遺產管理人為承認繼承之聲明。
五、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99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內,應送達與***裁定正本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路*段*號相對人***住台中市*路*段*號*樓之*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陳碩彥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
附表:標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中院***98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街*號*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中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中市**社會福利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7屆董、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董事長***臺中市*區*路*段*號*樓。
董事***臺中市*區*里*鄰*街*號。
董事***臺中市*區*路*段*號*樓。
監事***臺中市*區*里*鄰*街*號。
監事***臺中市*區*街*號*樓之*。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
三、第7屆董、監事印鑑登記。
主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路*段*號相對人***住台中市***路*段**號*樓之*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號
債權人***住台北市*路*段***號*樓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路*段*號*樓送達代收人***住台北市*路*段*號*樓 債務人***住台中市*區*路*之*號*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萬*仟*佰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應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月*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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