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載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刊載新聞紙 日報刊登 分別財產制 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 遺失支票 遺失證券事件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範本範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00月00日發文發文字號:99板院OO字第000000號
主旨:公告OOO、OOO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6918號貳、登記事項:一、夫:OO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所:台北縣OO市OO街00號00樓妻:OO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所:台北市OO路0段00巷0號0樓。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OOO主任OOO決行財產清冊聲請人:夫OOO妻:OO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台北縣OO市OO路0段00號0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民事第O庭司法事務官OOO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OOO付款人OO商業銀行OO分行發票日98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2,345元支票號碼1234567備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明人OOO住臺中縣OO鎮OO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P123456789號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O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123456789、最後住所:OO縣OO鎮OO路00號)於98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OO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高雄市OO區OO街00號送達處所:高雄縣OO鄉OO路0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OOO(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987654321號,生前最後住所:OO市OO區OO路00號0樓)於98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OO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OO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台北縣OO市OO路00巷0弄0號相對人OOO住台北縣OO市OO街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00月00日簽發本票內載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00月0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及付),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照、變照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OO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00號聲請人OOO住OO縣OO市OO路0段0號0樓送達代收人OOO住OO縣OO市OO路0段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0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00月0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民事庭法官OOO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00號編號001發票人OOO付款人OO信用合作社OO分社發票日98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32,100元支票號碼CD7654321備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士院OOO99年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OO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受理99年度O字第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院(設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OOO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聲請人OOO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OO住OO市OO區OO路00巷00號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聲請人應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關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2個月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司法事務官OOO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書記官OOO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OO有限公司 付款人OO銀行OO分行發票日98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98,765元支票號碼EF987654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OO路0段00巷0號0樓法定代理人OOO住同上送達代收人OOO住同上送達代收人OOO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OOO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0發票人OO商業銀行OO分行付款人OO商業銀行OO分行發票日99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2,345元支票號碼AB1234567

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公示送達
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如果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20日發生效力。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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