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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

1. 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 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應備文件

a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函件或證明b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3. 法院裁定

將法院核發之裁定內容全部刊登新聞報紙

a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必須在裁定書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公示催告裁定書全部內容(不包括附記)刊登於全國發行的報紙一天(全國版) ,核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刊登處用紅筆圈起來 (不可剪開)壹份送至法院(或郵寄)另兩份自行保管。b未登報者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登報時,不得擅自刪增裁定內容,否則不生效力。

 

聲請除權判決

1.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應備文件

●公示催告之裁定●刊有公示催告之報紙(全一版不可剪裁)●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法院裁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委任他人辦理,但應提出委任狀。●費用新台幣1000元。

2. 備妥除權判決書正本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60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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