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法院公告 刊登新聞紙注意事項
1.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刊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 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 2.公告刊登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3.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4.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5.一段稿收費8元,五段稿收費18元起(如拍賣公告)。 6.刊登後寄送見報的報紙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7.刊登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傳真:02-22633538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目前分類: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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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公示催告登報 股票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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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市**街**號**樓相對人即失蹤人***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蹤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山難剪報、搜救工作執行情形報告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監押、稅務、失蹤人口協尋結果、入出境及勞健保等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所陳應屬真正。從而,失蹤人***其失蹤迄今既已滿7年以上,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屬合法有據,應准許之,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遺失股票,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2. 原留印鑑。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4. 身分證影本一份。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除權判決辦理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參考資料 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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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刊登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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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
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
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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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新聞廣告有關事宜: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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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刊登 新聞紙登報-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民事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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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OO縣OO市OO路0號0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刊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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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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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版報紙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報紙證券遺失 法院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限定繼承公告 刊登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登報 簡易庭 民事裁定刊登 法院民事判決登報,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報紙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地方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OO縣OO市OO路0號0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地方法院遺失股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報紙公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刊登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登報。

刊登報紙公告事宜小叮嚀:
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最常刊的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如為公示催告,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自行持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上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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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

聲請公示催告應備文件,因票據或股票而有所不同:若果是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應該準備:(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有銀行、郵局、合作社、農會簽章;(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之印章,如果是公司,須具備公司大小章,如果是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如果是股票,您應該具備:(1)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2)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資料;(3)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4)股東之印章。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銀行、農會、郵局或股票發行公司之所在地)。當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聲請後,聲請人應於票據掛失五日內將經法院蓋收發章的聲請狀副本送交銀行、郵局、農會、合作社或發行股票公司備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首先應該詳細核對裁定書內所記載的姓名、住址、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如果發現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在核對過沒有問題以後,應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文內容及附表全部(不能刪減)登報一日,在登報後核對與裁定無誤後,必須將報紙全版(不能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如有登載內容與裁定內容不符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在這段期間內,如果證券尋獲時,應該持原辦理聲請公示催告之印章向法院聲請撤回或撤銷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首先,應該注意申報權利期間,這段期間以裁定書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舉例來說,裁定書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必須在最後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就不能辦理除權判決,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才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後續處理動作

當聲請除權判決後,除非有不合法的情形,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的出庭通知,須按照通知書內記載之日期出庭,如果當天有事沒有辦法出庭,可以請訴訟代理人出庭,或是在開庭日二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當準時報到開庭完畢後,法院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可以持判決書正本,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在公示催告期間,如果有人提出證券申報權利,並對證券權利有所爭執,例如r甲因為票據遺失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是乙認為這張票據從頭到尾都在乙身上,甲並不是權利人,此時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解決,由法院裁判誰才是權利人,這時無論是原告或被告,都必須上法院,將整件事情經過向法官說明清楚,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不利益的判決結果。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6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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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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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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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催告

1. 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 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應備文件

a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核發之函件或證明b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3. 法院裁定

將法院核發之裁定內容全部刊登新聞報紙

a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必須在裁定書收受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公示催告裁定書全部內容(不包括附記)刊登於全國發行的報紙一天(全國版) ,核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刊登處用紅筆圈起來 (不可剪開)壹份送至法院(或郵寄)另兩份自行保管。b未登報者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登報時,不得擅自刪增裁定內容,否則不生效力。

 

聲請除權判決

1.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應備文件

●公示催告之裁定●刊有公示催告之報紙(全一版不可剪裁)●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法院裁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委任他人辦理,但應提出委任狀。●費用新台幣1000元。

2. 備妥除權判決書正本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http://yp123ad.pixnet.net/blog/post/60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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