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法院公告 刊登新聞紙注意事項
1.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刊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 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 2.公告刊登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3.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4.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5.一段稿收費8元,五段稿收費18元起(如拍賣公告)。 6.刊登後寄送見報的報紙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7.刊登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傳真:02-22633538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籌備會公告.jpg   刊登報紙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登報

廣告登報公開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徵求會員入會公告,入會公告,刊登籌備會。刊公告法人設立登記 公告登報 公司公告報紙登報 股東提案 臨時會公告 財務報表公告刊登報紙廣告 個人檔案公告 拒不過戶辦理註銷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祭祀公業報紙登報 公聽會 遺失作廢 登報作廢等遺失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登報、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法人變更登記及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 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 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 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 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 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 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9. 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 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社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一、法人為解散登記之聲請人,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記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記載於聲請書其他事項欄內。
三、法人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5.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清算人任免/清算人變更登記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註銷原清算人姓名、住所,變更登記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應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
一、清算終結登記,由清算人聲請。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a.教義及經典。
 b.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c.宗教儀規。
 d.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請參考設籍所在地的社會局等相關網站有詳細說明

報紙登報相關資訊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NMD?postId=410385

報紙廣告刊登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海外版公告.jpg 刊登台北/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海外公示送達公告法院刊登公告新聞紙翻譯泰國文、法語、德文、韓語、日語、西班牙語、英語(英文)、越南文、印尼文等外藉語言之國外地區版、國際版航空版報紙刊登。判決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等海外航空版公告登報以履行同居義務、停止親權事件、離婚失蹤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為主。如需翻譯為外國語文,請將全文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刊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每則250個字網路刊登優惠價格每單位800元。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太平洋日報、台灣英文日報廣告服務中心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苗栗.jpg

附記內容(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報紙?
專營公告報紙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較便宜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刊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某報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主要有哪些項目?
公告項目主要有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房屋、土地、動產)、海外版公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提存所公告、債權催告登報等報紙公告。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宣告死亡,開具遺產清冊,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死亡事件公告,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聲請限定繼承公告,報紙限定繼承事件,遺產限定繼承,遺產聲明法定繼承登報,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送達(給付票款事件,刊登離婚事件公告,損害賠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法院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公告,清償借款事件,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刊登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協議事件,返還借款事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償還公費事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停止親權等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催告(支票票據遺失,股票證券遺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遺失證券事件)
法拍屋拍賣公告(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
國外航空版公告(夫妻不履行或未履行同居義務,催告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判決離婚申請,判決離婚登記)
夫妻分別財產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提存所公告(清償提存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返還提存物事件)

刊登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告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一、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二、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三、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四、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a.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b.刊登法院公告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c.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d.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e.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f.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最重要的是刊登前 注意公文附註(有註明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地方版)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還是有些地方法院會要求民眾刊登全國版的。所以一定要注意。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 案件又要重登補辦重登,補辦費需再繳費用。 各項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刊登國外公示送達公告需先準備甚麼?
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刊登海外版 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刊登離婚國外公示送達主要事件為何?
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如何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 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

刊登報紙海外版公告作業時間要多久?要去哪裡買報呢?
只要您確認刊登後將資料傳真或E-MAIL至本公司,隔天即可見報。因為報紙在海外發行,因此我們會寄報紙及收據到您府上您不用報,如有代寄法院需求也會提供服務。

大陸地區配偶(如港澳地區新娘/大陸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東南亞地區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海外航空公告相關網站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30&FP=59051

文章標籤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登法院公告.jpg法拍公告-刊登法院拍賣土地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提存所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刊登報紙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民眾日報廣告服務中心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法院拍賣公告方法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法院法拍公告注意事項
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推事排定→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稅→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日期→發款→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法院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法院特別拍賣/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法院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文章標籤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中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法院刊登法拍屋公告
地方法院法拍屋,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士林地方法院法拍屋登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以多年刊登報業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人設立登記][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民眾日報廣告服務中心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執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土地加建物2筆.jpg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文章標籤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清算人登報.jpg清算程序?清算債權人公告報紙廣告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英文郵報|真晨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等刊登廣告,價格最優惠、費用最便宜,專門代理報紙全國報紙分類廣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經濟部撤銷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核准解散|董事會/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等刊登報紙分類廣告。
(範本範例如下)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有限公司 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公司或個人,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支票股票遺失)/公示送達/法院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PACIFIC DAILY NEWS
廣告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廣告傳真專線:02-22633538
聯絡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

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412&FP=59397

文章標籤

報紙廣告刊登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