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法院公告 刊登新聞紙注意事項
1.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刊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稿件分為地方版 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 2.公告刊登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3.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4.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5.一段稿收費8元,五段稿收費18元起(如拍賣公告)。 6.刊登後寄送見報的報紙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7.刊登專線02-22608602分機16傳真:02-22633538 電子信箱:ypad123@yahoo.com.tw

法院之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查封拍賣/地方法院執行處投標
廣告登報報紙簡易庭
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0~15元,五段稿收費24~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報紙廣告價格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刊登日報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一、限登全國版
二、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三、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四、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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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電話: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 查封拍賣
一、債權人必須在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二、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三、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四、法官審查權訴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五、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六、債權人如果無法在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七、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門牌整編證明,及指封切結。指封切結應記載「茲因○○法院辦理○○年度○○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當場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請求查封,如查報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的文句,由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八、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債權人如有預納憲警的出差旅費,視為執行費用。
九、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十、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 查封物容易腐壞。3. 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 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 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院拍賣相關網路資訊 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應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二、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四、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本人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五、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七、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八、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九、 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十、得標規定
1.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2.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3.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4.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5.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
1.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
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十二、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或撤銷拍定程序時,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尾款均無息退還。
十三、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十四、外國人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附於投標書。
十五、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七、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二款至第二四款情形,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1.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3.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4.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5.投標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6.投標人應提出本要點第二、三、四點所示證明(釋明)文件及委任狀,而投標人未提出。
7.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或未於投標書上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
8.投標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投標書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9.代理人無第四點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10.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11.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12.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13.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14.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為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
15.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16.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其受款人為法院以外之人。
17.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於投標書。
18.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點呼三次,投標人仍未到場。
19.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20.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21.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22.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投標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投標書。
24.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未將原住民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5.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投標無效之情形。
十九、本投標須知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
二十、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資料來源地方法院

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前提要件:
1.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程序:
1.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2.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參照)。
4.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收發室。
5.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6.查封以後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7.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8.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之以上者,應以銀行法規定之銀錢業者所簽發,並以台灣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本票、支票、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要沒收,將來再開標時,低於此價,還要賠償差額。
9.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1.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2.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3.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法院的公務車。
4.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不限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並當場投影標單,以昭公信。
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1603384

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拍賣公告線上登報相關資訊http://22608602.web66.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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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支票遺失掛失止付公示催告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支票,得向原簽發之指定兌付之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依下列規定手續辦理:
1.填具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申請掛失止付。
2.支票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3.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辦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字樣,加蓋機關印信。
4.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支票,其票面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僅劃平行線兩道戳繼之支票遺失時,仍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5.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發票逾期一年,原受款人已死亡,且原支票已遺失,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具有合法身分,可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支票掛失手續。
6.逾一年未兌現之支票申請掛失止付者,仍應依照「台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掛失止付。
7.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係向簽發支票之指定兌付之銀行或財政局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指定兌付之銀行,銀行或財政局查明未兌付者,應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銀行止付;另由受款人或執票人正式填送掛失止付申請書通知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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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刊登廣告如何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請將公告全文傳真到02-22633538,隔日即可見刊報紙,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太平洋日報 民眾日報 都會時報 刊登價格 價目請電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法院公告登報範例-票據遺失 證券遺失 支票遺失 股票遺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路*段*號*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巷*號*樓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聲請人***住**街*巷*號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區**里*鄰**街*巷*號送達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於本裁定送達後2個月內將刊登廣告之證明書一份,自行核對登報內容無訛後,寄送到院審查,以保權益,逾期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縣**鄉**路*段*號*樓法定代理人***住**縣**鄉**路*段*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號編號1發票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EH*******發票日期(或到期日)98年**月**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市**區**街**巷**號**樓法定代理人**住**市**區**街**巷**號*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區**街*號*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CD*******備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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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載新聞紙-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式催告辦理繼承登報遺產聲請限定繼承,聲明聲請限定繼承,何謂限定繼承 如何辦限定繼承,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公告 程序,限定繼承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事件裁定,限定繼承財產清冊,限定繼承 登報 費用 內容,限定繼承範例 範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費用

民事裁定公告 公示催告登報範例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肆日發文O院OOO99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O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OOO(男、地址:OO縣OO市OO路0段**號)即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OOO(女、民國00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號,生前籍設:OOO縣OO鄉OO路**號,於民國98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99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OOO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00月00日以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OOO司法事務官OOO決行

臺灣OO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O月OO日發文O院OOO99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OOO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OOO(男、住:OO縣OO市OO路*巷*弄*號*樓)即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OOO(男、身分證統一編號:N987654321號,生前籍設:OO市OO區*路*巷*號*樓,於99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99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OOO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00月00日以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OOO司法事務官OOO決行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OOO住OO市OO街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Y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OO市OO街00巷0弄00號0樓)於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OO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OO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家事法庭法官 OOO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書記官 OOO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繼承事件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聲請期限為何?須備哪些資料?
(一)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二)期限: 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上列謹供參考,實際仍需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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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刊登廣告如何登?流程 辦法 注意事項:
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2.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3.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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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新聞廣告法院公告注意事項:
1.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5.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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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北簡易庭
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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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
地址:23146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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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地址:23653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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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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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士林簡易庭
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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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
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桃園簡易庭

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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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
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新竹簡易庭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
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
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3-27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苗栗簡易庭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中簡易庭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

豐原簡易庭
地址:42743臺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沙鹿簡易庭
地址:43344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大肚鄉、龍井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埔里簡易庭
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
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虎尾簡易庭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
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
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簡易庭
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
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南簡易庭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
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
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
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簡易庭
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
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
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
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屏東簡易庭
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
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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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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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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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簡易庭
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簡易庭
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
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簡易庭
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
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馬公簡易庭
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金城簡易庭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事務分配區域: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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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 特別變賣程序 減價拍賣不動產(四拍)-專門 專業刊登地院拍賣公告法拍屋 特別變賣程序 減價拍賣不動產(四拍)-專門 專業刊登地院拍賣公告
刊登報紙法院法院公告拍賣 報紙刊登第二次拍賣第三次
拍賣登報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公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離婚事件簡易庭 民事裁定報紙廣告 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
10~15,五段稿45個字收費24~30。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登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登法拍屋新聞紙注意事項:
法拍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刊登法院公告很少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因為價錢很高),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
傳真:02-22660730
電子信箱:
ypad123@yahoo.com.tw
專業刊登各類便宜低價公告:02-22608602分機16或0939255033甄小姐

法院多久開始拍賣(查封房屋房子後)
第一次拍賣-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 1681 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二次、第三次拍賣-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應買)-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減價拍賣-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範例(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99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
(五)本件00-0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範例(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9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99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 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 之。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 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 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 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法拍屋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 流程 時間
拍定 →  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 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 (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 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 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法拍屋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法院法拍屋拍賣流程
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 執行處法官排定查封日→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查封登記、鑑價機關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值(限期陳述意見)→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公告日不得少於十四日)→第一拍(流標八折)→第二拍(流標八折)→第三拍(流標)→應買公告(公告三個月以三拍底價,遞狀應買)→若無人應買(八折)→第四拍(特別程序減價拍賣)→拍定或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七日內繳清尾款及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十個工作日內及函知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設定抵押權登記) →產權過戶(申報契稅.完稅.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不點交(起訴點交→法院開庭→取得勝訴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點交)之處理→點交(聲請點交)→十五日自動執行命令限債務人或現住人15日自動搬遷)唯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未搬(聲請二次點交)→履勘執行命令→書記官現場執行履勘→法官現場強制執行→拍賣執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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