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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路*段***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號編號1發票人***付款人*****信用合作社**分社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BH*******發票日期(或到期日)99年**月**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住新竹縣**鄉**路*段*號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AW1234567備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樓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送達代收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國際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市**街***巷**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市**街**號**樓相對人即失蹤人***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蹤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山難剪報、搜救工作執行情形報告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監押、稅務、失蹤人口協尋結果、入出境及勞健保等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所陳應屬真正。從而,失蹤人***其失蹤迄今既已滿7年以上,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屬合法有據,應准許之,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居桃園縣**鎮**路**號關係人***住臺北縣**市**街**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為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民國**年**月**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同法第117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鈞院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補正通知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土地謄本、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門牌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OO年度繼字****號、OO年度繼字第****號拋繼承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經核***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是本院認以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限期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刊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達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在什麼情形下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為對於不確定之相對人,令其就所有之權利,依照限期向地方法院申報,逾期而不申報,即喪失其權利之程序。例如指示證券、提單、載貨證券、匯票、本票、支票等,不慎遺失,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即應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而為公示催告者,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或該期間未滿前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第五三九條、第五四五條)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後應如何登報?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ㄧ定期間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將報紙ㄧ大張(不可裁剪),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間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步驟,公示催告裁定是法院非訟中心,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時要在聲請狀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
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支(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聲請除權判決
應備文件1.公示催告之裁定2.刊有公示催告之報紙(全一版不可剪裁)3.身分證、印章
注意事項1.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法院裁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2.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委任他人辦理,但應提出委任狀。3.費用新台幣1000元。
備妥除權判決書正本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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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 股票遺失-公示催告登報支票遺失 股票遺失-公示催告登報1字不到1元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登報,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聲請狀,票據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刊登,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範例,法院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費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巷*號代理人***住台中市*路*巷*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南投縣*鄉*小學付款人南投縣*鄉農會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催告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分類廣告刊登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目表:一段稿收費9~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19~30元。網路廣告登報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公告 限定繼承公告登報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 簡易庭 民事裁定 民事判決 報紙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登報 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報紙廣告 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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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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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拍賣公告-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屋,法院拍賣車,法院拍賣物品,法院拍賣,法院拍賣機車,法院拍賣公告,法院拍賣房屋,法院拍賣土地,地方法院拍賣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報紙廣告刊登全國版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 第三次拍賣廣告 報紙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刊登 股票遺失公告 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登報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制公告 離婚事件 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 提存所公告 登報。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0~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廣告刊登公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專門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分類廣告等線上刊登。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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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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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公示催告登報 股票遺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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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市**街**號**樓相對人即失蹤人***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蹤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山難剪報、搜救工作執行情形報告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監押、稅務、失蹤人口協尋結果、入出境及勞健保等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所陳應屬真正。從而,失蹤人***其失蹤迄今既已滿7年以上,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屬合法有據,應准許之,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遺失股票,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2. 原留印鑑。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4. 身分證影本一份。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除權判決辦理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參考資料 各地方法院

報紙廣告簡易庭報紙民事裁定 法院民事判決 公示送達公告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 刊登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廣告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支票遺失登報 股票證券遺失 本票裁定登報 宣告死亡 報紙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離婚事件等法院公告全國版。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9~15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0~30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太平洋日報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催告刊登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專門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招募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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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刊登報紙廣告-臺中法院 地方法院公告

登刊法院公示送達 法院民事裁定 注意事項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刊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法院拍賣公告注意事項
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法院拍賣公告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法院收狀→ 民事執行處分案→ 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鑑價→ 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第1次拍賣→ 第2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 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 拍定或承受→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書記官現場履勘→ 強制執行點交→ 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拾*日發文
中院***99司財管**字第***號
主旨:本院99年度司財管第**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公告對被繼承人張芳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78條、第1185條、第1176條第6項、非訟事件法第150條、第1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
一、被繼承人:***(女、身分證統一編號B*********號,生前籍設台中市**區*路*號,於民國98年*月*日死亡)。
二、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三、遺產管理人:***律師(男、住:台北市*路*段*號*樓)。
四、聲請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聲請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乙事,經本院於99年*月*日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年向遺產管理人為承認繼承之聲明。
五、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99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內,應送達與***裁定正本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路*段*號相對人***住台中市*路*段*號*樓之*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陳碩彥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
附表:標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中院***98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98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街*號*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中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中市**社會福利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7屆董、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董事長***臺中市*區*路*段*號*樓。
董事***臺中市*區*里*鄰*街*號。
董事***臺中市*區*路*段*號*樓。
監事***臺中市*區*里*鄰*街*號。
監事***臺中市*區*街*號*樓之*。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
三、第7屆董、監事印鑑登記。
主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中市*區*路*段*號相對人***住台中市***路*段**號*樓之*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號
債權人***住台北市*路*段***號*樓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路*段*號*樓送達代收人***住台北市*路*段*號*樓 債務人***住台中市*區*路*之*號*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萬*仟*佰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應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月*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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